南京市JBX区社保局,出具如下《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W某于2018年03月15日发生事故,于2020年12月3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之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三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请注意:与时间搭配的“应当”与“可以”的含义区别、法律依据;对于工伤职工,相关条文没有“时效、时限、期限”等类似限制性字词规定。
问:母子(法)结合见过么?该决定书是否有错?如有,何错?何解?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申请工伤超过了一年的法定期限。您如果对此不服,可以向该社保局的上级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即在一年期限内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这是法规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但如果一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因放弃而丧失。
二,根据你的描述,你20180315发生工伤事故,你可以在20190314之前申请工伤认定,但你到20201231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因此,社保局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三,其实这是法律常识问题,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很清楚,不会产生争议解释。
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不被受理是没有问题的
这种情况,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按照该文书的救济途径处理。
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不受理的,申请工伤认定 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的时间,根据你的描述,这个期间已经经过了。你所说的母子法这个说法不对,一个是国务院作出的行政法规,一个是地方性法规。社保局在作出决定书时同时使用,不存在违法问题。
可以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已经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时间了,人社局当然不受理的。
对决定书不服可向法院提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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