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5 16:31发布
我是工地的一名包工头属于最小包,一名工人在工地的下班时间,大家都在睡觉了,他独自一人外出寻找睡觉的床板期间,由于自己的失误,摔了一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最后总承包商花钱给这位工人看了病,由于我是最小包,工人是我雇的,目前总承包商要求我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共计5万元,请问这是否属于工伤?我需要承担医疗费?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不属于工伤的;其次,该工人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这个事故属于人身损害事故,因为该员工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该员工自行承担责任。当然你作为包工头,如果你对该工人受伤具有过错,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根据你的陈述,员工宿舍是否应当由你负责安排布置,如果是有你负责安安排布置的话,你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否则,你就不承担责任。另外,在你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违法分包也需要对你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有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当在工人受伤之日起1个月内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公司和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这个不属于工伤。
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你与该工人属于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
二,你也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雇员外出寻找床板,与从事雇佣活动没有关系。其所遭受的损害,雇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这名工人不属于工伤,工伤是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有实际的用工单位了,伤者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你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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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不属于工伤的;其次,该工人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这个事故属于人身损害事故,因为该员工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该员工自行承担责任。当然你作为包工头,如果你对该工人受伤具有过错,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根据你的陈述,员工宿舍是否应当由你负责安排布置,如果是有你负责安安排布置的话,你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否则,你就不承担责任。另外,在你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违法分包也需要对你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有工伤保险的,公司应当在工人受伤之日起1个月内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再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总承包公司和你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这个不属于工伤。
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你与该工人属于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
二,你也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
雇员外出寻找床板,与从事雇佣活动没有关系。其所遭受的损害,雇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这名工人不属于工伤,工伤是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有实际的用工单位了,伤者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你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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