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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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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高全旭、张永林共同出资网购电捕机、电瓶、铁丝等配套作案工具,多次在平武县药丛山采用设置猎夹、电捕装置的方式,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雕1只、黑熊8只以及“三有动物”毛冠鹿、果子狸、猪獾、野猪、雉鸡等,并将野生动物杀害后自食和出售,获利7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全旭、张永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又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两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高全旭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张永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作案工具、野生动物及制品和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更是宝贵自然资源。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彻底禁食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本案中,高全旭、张永林二人以食用和牟利为目的猎捕、残杀大量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民法院对二人依法严厉惩处,有利于遏制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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