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遂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0元。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该项处罚决定,邹明仍旧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遂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四川省崇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执行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养殖场内活禽等有价物品进行现场变卖用于抵扣罚款,执行到位案款284,198.92元。为及时、高效完成执行工作,人民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多家媒体参与监督和见证执行过程。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生效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是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监督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审执模式,依法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努力实现从审判到执行的裁判尺度统一,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态法治观。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既保障执行公开透明,又收到“执行一件、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0次浏览
  • 0人收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6次浏览
  • 0人收藏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