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李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丁薛祥、吴政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工作要求。
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先后经过四次修正,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标的作用愈加凸显,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屡禁不止;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比较普遍,商标不当使用花样翻新;商标侵权仍然居高不下,同时商标注册人过度维权、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订现行商标法。商标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部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分法院以及有关协会、企业、代理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赴江苏、四川等地调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单位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促进商标保护和运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制度,并把实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三是与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修订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商标工作总体要求,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增加规定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二是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职责分工。三是增加商标定义,并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商标注册条件,规范商标注册。增设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一是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二是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三是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四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三)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便利当事人。一是将商标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二是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的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申请人可以撤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三是强调程序中止要求,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一般应当中止审查审理。
(四)强化商标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是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二是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罚款、撤销该商标,并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是促进商标使用,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四是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
(五)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完善查处措施,增加对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协同办理规定。二是明确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是明确权利边界,增加规定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四是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情况等,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文序号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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