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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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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影响沿岸部分城区饮用水正常供应。省生态环境厅与旺驰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于2020年8月17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处置费、财产损害费共计329 254.15元,2021年7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赔偿协议经公告无异议,磋商程序合法,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申请人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四川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及时进行公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裁定确认赔偿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利于教育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优先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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