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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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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诸多问题,遂向达川区城建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城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中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在后期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达川区城建局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达川区城建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达川区城建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裁判结果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达川区城建局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对案涉违法单位约谈、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项目违法行为已整改,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遂判决确认被告达川区城建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铁路广场”项目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扬尘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既影响生态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时必须采取除尘抑尘、密闭遮盖等有效防护措施,行政机关也应及时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通过确认达川区城建局行为违法,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大气污染环境监管职责,是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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