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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王小某诉钟某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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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诉钟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王某与钟某因打工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生育女儿王小某。2008年,二人解除同居关系,王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其后钟某多次探望女儿并支付部分抚养费用。但自2012年起,钟某未再履行抚养义务。王某2012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后于2015年离婚,现在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月收入约为4000-5000元。钟某2013年结婚并生育一女,现在工地务工,月收入约为3000-3500元。

2020年10月,王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106500元(含生活、医疗、教育费,自2008年8月1日起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生活、教育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岁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随其生母王某生活,生父钟某即本案被告对原告仍有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从2012年1月起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2012年1月到2020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酌情认定为40000元。从2020年11月起,根据原告生活和学习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酌情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并作出相应判决。

三、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本应得到社会同等的尊重和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的依法审理,可以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责任观,自觉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义务,让司法的阳光平等普照每一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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