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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吉木阿某某等三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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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阿某某等三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曲木布某某与其妻吉木五某某发生争执,持铁锤击打吉木五某某,致其死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曲木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是曲木布某某、吉木五某某的子女,均系未成年人(申请救助时分别为11岁、9岁、8岁)和在校学生,由其伯父、叔父轮流代管照料生活,除每月领取民政救助金外,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的母亲被父亲杀害,失去父母的监护。三救助申请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救助条件,遂决定给予吉木阿某某、吉木里某、吉木克某某司法救助金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对困境未成年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延伸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案中,三名未成年人遭遇母亡父入监的家庭不幸,亟需援助之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人民法院秉持扶危济困、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工作理念,对三名遭遇严重心理创伤和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也让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得以慰藉、困难得以缓解,鼓励未成年人早日走出阴霾、迈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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