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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依法判令保险企业履行农业保险义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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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令保险企业履行农业保险义务保障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案

一、基本案情

广元市恒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恒业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处投保了魔芋种植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出具的保单上保险期间附注为“自保险魔芋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为止”,但广元恒业公司向中华联保朝天公司递交的投保单上无该附注内容。2016年1月,因低温天气,广元恒业公司所种植魔芋发生冻灾,所种魔芋在冻灾中部分冻死,部分无继续种植价值。灾害发生后,广元恒业公司及时向中华联保朝天公司报告了险情,但中华联保朝天公司一直未出具定损报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广元恒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联保朝天公司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投保单与保险单对保险责任的期限约定不一致时,除了能证明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外,应当以投保单为准,中华联保朝天支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由于双方共同合同约定3000元/亩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最高赔偿金额,该金额仅属一个年度的保险金额,合同中还对魔芋不同生长期出险的最高赔偿比例约定为发芽期30%,复叶开盘期50%,营养生长期70%,倒苗收获期100%,冻灾发生时间正处于倒苗收获期,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应当按照倒苗收获期的赔偿比例予以赔付;此外,广元恒业公司作为专业农业公司,其在发展魔芋种植过程中,理应根据魔芋的生物特性作好预防各类灾害的防控预案,广元恒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注意及防护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中华联保朝天公司赔偿广元恒业公司损失283.5万元。

二审判决生效后,中华联保朝天公司已按照判决自动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农业产业化是实现乡村振兴,尤其是产业振兴的重要支撑,但由于其特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能够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升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金融服务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农业生产者缺乏保险意识、保险理赔难等各种原因,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十分有限,不利于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农业保险纠纷案件。作为全省首例魔芋产业保险纠纷,且魔芋产业系当地精准扶贫的重要项目,案件引起了当地政府、农业部门、魔芋协会等的密切关注。法院通过对农业保险期间、标的损害金额、责任承担等的合理认定,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充分发挥保险制度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功能,使该项目渡过难关,使当地农民以及贫困群众从产业发展中得到实惠,有效助推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该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引导农业企业和农户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增强农业企业竞争力,有利于为四川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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