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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依法准确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维护土地流转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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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准确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维护土地流转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成都市仁和田园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田园合作社)租赁了邛崃市羊安镇仁和社区13、18、19、26组所承包的42.14亩土地从事农业项目等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约定转租年限为14年,租金为每年每亩900斤黄谷,以当年市场价计算,且田园合作社以一次性年付的方式在每年9月30日前计付租金。田园合作社从2015年起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三年共拖欠租金149951.4元。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认为,田园合作社拖欠租金,期间将鱼塘擅自转包给他人,将其余土地闲置,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判令田园合作社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89951.4元。

二、裁判结果

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与田园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田园合作社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对转租的旱地撂荒无法实现农业土地租赁合同目的,故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诉请解除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田园合作社未经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许可将部分土地擅自转租,故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要求田园合作社及第三人返还租赁土地的主张应予支持;此外,对广场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为1.704亩予以确认。遂依法判决,解除羊安仁和社区居委会与田园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合同》,田园合作社支付拖欠租金89936.68元,并返还实际租赁土地40.436亩,第三人冉某承担协助义务。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完善与否,事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纠纷不断增多。四川各级法院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该案中,在土地流转用途方面,因承租方未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将土地抛荒闲置违背了土地流转的初衷,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通过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求承租方对土地平整后返还,使土地摆脱荒置及时恢复耕种,让土地资源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土地流转安全性方面,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并擅自将部分土地转租第三方,既违背了诚信原则又给后续回收土地造成了隐患和障碍。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对合同解除后承租方的附随义务作出裁决,为农村土地安全有序流转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裁判兼顾土地用途确定性和流转安全性需求,充分体现了法院在保障基本农田制度和维护土地流转秩序、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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