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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7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销售中心(变更名称前的名称为: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50号厂房之一。
投资人:林荣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华通源国际物流中心B3栋202P室。
法定代表人:何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48号一、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晓华。
原审被告:林荣平,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本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上诉人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欧派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林荣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九龙欧派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案产品上没有标注制造商的地址是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12号,也完全没有使用“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产品上均没有上诉人的信息,仅在说明书的最后一页有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名称,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的商标,涉案产品与上诉人无关,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商标侵权。上诉人只生产抽油烟机,不生产、销售燃气灶、热水器,涉案产品不是上诉人生产销售,是他人假冒上诉人的名义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上诉人已报案。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欧派家居公司在二审时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产品说明书的背面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南头镇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12号”、电话“0760-231××××8”。涉案产品的说明书起到说明用途用法,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产品包装箱上的“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与上诉人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只有一字之差,经查,并无“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包装箱上的“OPPEIMDQ”为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涉案产品说明上标有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名称;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和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投资人系夫妻关系。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产品系二上诉人生产。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欧派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九龙欧派一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林荣平,请求判令:1、九龙欧派一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OPPEIMDQ”等字样以及欧派家居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涉案热水器行为;2、九龙欧派一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林荣平共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九龙欧派一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林荣平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欧派家居公司注册的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包括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九龙欧派一公司注册的第13064519号“OPPEIMDQ”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包括电热水器、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6日。
2017年9月4日,欧派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区-1-68/69号的“欧派樱花新飞厨卫电器”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一台、标有“深圳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标有“青岛欧派聚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该燃气灶面板上标有“深圳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标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销货清单》一张及印有“徐付超”字样的名片一张,并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在欧派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对上述物品拍照后进行了封存。为此,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47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有燃气热水器一台,包装袋一个,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的前后左右四面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上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地址和“电话0760-231××××8”,包装箱上标注有“制造商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48号一、三层”字样,产品上标注了“OPPEIMDQ”和蒋雯丽的形象图片,说明书的背面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南头镇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12号”,“电话0760-231××××8”等字样。
涉案产品上标注制造商的地址是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12号,该地址是本案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之前的地址,现在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地址是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50号厂房之一。
林荣平和九龙欧派一公司的法人何建兰系夫妻关系,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于2018年7月4日变更名称为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销售中心,是林荣平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8年11月28日,欧派家居公司出具的撤诉申请书及申请书,称其与新郑市龙湖镇圣佰伦厨卫商行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对新郑市龙湖镇圣佰伦厨卫商行的起诉及相应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欧派家居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新郑市龙湖镇圣佰伦厨卫商行的起诉及相应的诉讼请求,欧派家居公司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厂名、厂址、电话等信息与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信息一致,应认定华美爱家销售中心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之一,涉案产品包装箱上标注的厂名、厂址与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信息一致,应认定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之一,该产品由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共同生产。产品包装箱上的“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与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只有一字之差,经查并无“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且包装箱上的“OPPEIMDQ”为九龙欧派一公司的注册商标,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由九龙欧派一公司实际监制。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蒋雯丽的图像的行为,足以引人以为涉案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林荣平作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投资人,应对华美爱家销售中心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欧派家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以及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特别是欧派家居公司已在另案中与新郑市龙湖镇圣佰伦厨卫商行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赔偿的事实,酌定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林荣平共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销售中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市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以及欧派家居公司签约过的蒋雯丽明星代言形象图片涉案热水器行为;二、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林荣平共同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林荣平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欧派家居公司注册的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中还包括沐浴用设备等。欧派家居公司通过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使其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OPPEIN欧派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010年,在《上海橱柜》杂志等媒体上,被上诉人邀请影视明星蒋雯丽为其厨柜产品做形象代言。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二审以上诉人上诉请求的事项为准。被上诉人注册的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11类,包括燃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欧派家居公司通过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使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7年9月4日,被上诉人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区-1-68/69号的“欧派樱花新飞厨卫电器”店铺,经公证购买了标有“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一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的前后左右四面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上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与上诉人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只有一字之差,经查并无“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上标注了“OPPEIMDQ”,为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的商标。基于以上事实,可以确认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之一。涉案产品说明书的背面标注了“深圳九龙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南头镇华美爱家厨卫电器厂”,“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12号”,“电话0760-231××××8”等字样。标注的厂名、厂址、电话等信息与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信息一致,应认定上诉人华美爱家销售中心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之一。
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与原审被告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后共同生产、销售的上述热水器产品,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属于相类似商品。上诉人九龙欧派一公司、华美爱家销售中心、原审被告中山市盟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均在珠江三角洲,其应知晓被上诉人核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以及邀请影视明星蒋雯丽作产品形象代言人,但仍在后在热水器商品上使用”欧派”字号及在产品上使用影视明星蒋雯丽的形象,上述三方民事主体的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热水器商品的来源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搭被上诉人“欧派”注册商标商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包括两上诉人在内的四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九龙欧派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华美爱家厨卫电器销售中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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