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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6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鼎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481号701-1。
法定代表人:曾维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豪,广东宇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私响家汽车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公路南侧骏景华庭D栋132号铺。
法定代表人:邓城志。
上诉人广州市鼎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锋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私响家汽车音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私响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锋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豪,被上诉人私响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城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鼎锋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0万元给上诉人;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为维权已付费用10000元;3、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在省级报刊刊登公告十五天;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购买了由上诉人在中国的独家经销的RSAudio汽车音响产品,在被上诉人公司拍摄诋毁视频,有侵权事实却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同为汽车音响的销售者,与上诉人存在竞争关系,其应当知道RS汽车音响产品为知名的高端品牌,现已查明视频的拍摄地点在被上诉人公司,并称RS为垃圾产品,明显在故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商誉,给上诉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上诉人应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在报纸刊登公告十五天以便消除公众对RS产品的不良影响。二、上诉人是RSAudio汽车音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致力于品牌宣传与推广,上诉人每年投入数百万元,在全国各地参展参赛,RSAudio汽车音响产品以其上乘的音质、优良的品质、高端的形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全国各地的RS品牌经销商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私响家公司当庭答辩称:被上诉人并没有传播上诉人所谓的视频,也不认识“陈奕均”、“许家宝P01”两个微信用户,该两人也并非被上诉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鼎锋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私响家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给鼎锋汽车公司;二、判令私响家公司支付鼎锋汽车公司为维权已付的律师费10000元;三、判令私响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在省级报刊刊登公告十五天;四、本案诉讼费由私响家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鼎锋汽车公司是RSAudio汽车音响产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鼎锋汽车公司主张该产品属于高端产品。2018年4月,鼎锋汽车公司发现案外人陈奕均在微信朋友圈中上传踩踏RS产品的小视频,鼎锋汽车公司主张陈奕均为私响家公司的经销商,该视频在私响家公司处拍摄,制作人是私响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响家公司表示该产品是从鼎锋汽车公司处购买的二手产品,视频的拍摄地点虽然是在私响家公司处,但何时、何人拍摄鼎锋汽车公司并不知情,且私响家公司与陈奕均也没有任何关系。鼎锋汽车公司表示,RS产品价格在十多万元,用脚踩踏的行为不尊重鼎锋汽车公司的产品,且视频里有称RS产品垃圾的诋毁语言。鼎锋汽车公司认为,私响家公司同为汽车音响的销售者,允许员工传播不实信息,对鼎锋汽车公司销售的产品恶意抹黑并将视频广泛传播,给鼎锋汽车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但对于具体的损失金额,鼎锋汽车公司表示没有计算。另查明,鼎锋汽车公司委托律师诉讼支出代理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鼎锋汽车公司主张私响家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鼎锋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代理的产品被人踩踏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传播,私响家公司容许他人在其场所踩踏并制作相关视频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视频即为私响家公司制作,且私响家公司也未对该视频予以传播,鼎锋汽车公司主张私响家公司作为竞争对手通过抹黑鼎锋汽车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广州市鼎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由鼎锋汽车公司负担。上述费用鼎锋汽车公司已预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诉人鼎锋汽车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私响家公司制作踩踏RS产品的小视频并将视频广泛传播,损害鼎锋汽车公司商誉,给其造成严重损失。本案中,鼎锋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案外人在微信朋友圈上传踩踏RS产品的小视频,视频拍摄地点在私响家公司处。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视频为私响家公司所制作并传播,故鼎锋汽车公司主张私响家公司存在恶意制作抹黑鼎锋汽车公司的视频并将视频广泛传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鼎锋汽车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鼎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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