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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163号
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五街2号。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人民路44号533(富民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倩,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3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姜黎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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