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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915号
原告:努力互联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3号3楼。
法定代表人:努力曼·卡依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路天汇大厦D栋7楼D-705,D-706,D-707。
法定代表人:郑泽。
原告努力互联网(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2020年6月29日,原告努力互联网(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努力互联网(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计605.5元,由原告努力互联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馥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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