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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000号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名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
授权代表:马克·弗莱切特,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爱达荷州博伊西市联邦道8000号。
授权代表:桑杰·梅赫罗特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川,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酒店D座14H单元。
经营者:郭泽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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