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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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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3000号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名顿市森特维尔路2711号400室。

授权代表:马克·弗莱切特,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勇,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爱达荷州博伊西市联邦道8000号。

授权代表:桑杰·梅赫罗特拉,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全,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川,北京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酒店D座14H单元。

经营者:郭泽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与被告美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汾阳微电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800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创新记忆系统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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