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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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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5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205B。

法定代表人:桑海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妮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全茂,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0000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采纳被上诉人盗版图书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但又未认定被上诉人复制盗版图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出售书籍的行为按照正常逻辑经验应当包括复制书籍及发行书籍。一审中,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其出售的侵权盗版图书有合法来源,在此情况下,应推定被上诉人除发行行为外,还存在复制盗版书籍的行为,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审中,上诉人已充分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有销售盗版书籍的行为且无法证明其销售的盗版书籍有合法来源,被上诉人应对其不存在复制盗版书籍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二、一审法院酌定赔偿的金额畸低,不符合本案的客观情况。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及情节的分析存在错误,酌定赔偿考虑的因素存在遗漏,以此为依据确定的赔偿额显失公正。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仅侵犯涉案书籍的发行权,还侵犯了复制权。因此,一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只侵犯发行权而酌定判决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法改判提高。

2、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侵权情节及非法获利情况的判断存在错误,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学员数量有限,侵权范围不大”、“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实为辅助教学之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其学员数量的证据,事实是,被上诉人作为全国性知名连锁培训机构“大立教育”在深圳地区的加盟商,从2008年至今的十余年一直从事建造师考试培训,向培训学员提供教材,却从未提交过任何采购正版涉案图书的凭证。根据常理推断,在面授培训中,教材及其他资料是必不可缺的。因此,可以判断被上诉人长期大量使用盗版教材的事实是成立的。

一审法院根据错误的事实判断,认为“涉案书籍在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并非发挥主要作用,不能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款数额来计算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损失或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属于逻辑错误,被上诉人营业款数额来自于学员培训费用,必然包含图书资料费用,属于被上诉人获利的一部分。培训教材是否发挥主要作用并不能否定其作为被上诉人获利手段的价值。一审法院以此来否定涉案书籍的价值不合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学员数量、图书的作用及价值等判断不符合客观事实。

3、一审法院在酌定判赔时,没有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作品类型等因素。

涉案图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是行业考生进行复习备考的最权威用书和必备用书,该套用书从1994年出版至今,覆盖的考生将近每年400万人次。上诉人为涉案图书每年支付的作者稿酬高达数百万元,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正因为涉案图书在一级建造师考试领域内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才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和侵权图书,而培训机构正是盗版图书的主要销售渠道。

被上诉人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直接造成上诉人相同数量的正版图书的销售减少,因此给上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被上诉人向学员提供的是正处于销售高峰期内的当季热销图书,被上诉人具有捆绑销售和强迫学员接受盗版涉案图书的情节。

上诉人于2018年5月出版涉案正版图书,2018年8月即发现被上诉人向学员提供盗版书籍,被上诉人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提供盗版教材的捆綁销售行为,具有极大地主观恶意,情节恶劣。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复制涉案书籍的行为,未侵害上诉人的复制权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是教育培训机构,以招生面授培训学生为业,没有复制涉案书籍。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复制涉案书籍的行为。即使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侵权,其情节也显著轻微。被上诉人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经营规模、营利能力等方面都十分有限。被上诉人注册资本仅50万元,员工仅5人,属于刚起步的新生企业,故不可能对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8年,深圳一级建造师的官方报名时间为2018年7月中下旬,考试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9月16日,被上诉人从事一级建造师培训咨询服务,一年一度,培训人数在考试时间前后不会有增减,上诉人公证取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此时QQ群培训人数固定且已达到最大值,公证当天QQ群有74名学员,一建通过率为百分之三十左右,群里74名学员有往届生大约41名,被上诉人2018年全年招新学员仅为33人,可见,市场影响弱。

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图书时间短且不存在侵权故意。2018年5月涉案书籍第一次出版,2018年7月涉案书籍才正式面向社会出售,具体到本案,2018年8月17日,被上诉人员工向上门推销书籍自称为杜某的书商购得涉案书籍一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崇于2018年9月17日来被上诉人处报名并取走涉案图书后,被上诉人就再也未使用过该图书。即便从出售之日起开始使用,使用涉案图书时间也不到三个月。

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时,同时也收集了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涉案书籍的事实并起诉了其他教育公司,上诉人应找到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源头。

上诉人不能将被上诉人的加盟总部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主体身份及行为混同。被上诉人在2016年3月,通过定期缴纳一定的加盟费(加盟费根据招生学员数提成)给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全国类似的加盟成员约为150家,被上诉人虽为加盟成员,但被上诉人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提供教学资料辅助、线上招生辅助宣传等服务。www.daliedu.cn为总部统一的网站,其网站归属于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所有,并非被上诉人的单方网站和宣传,故不能根据该网站的宣传“每天有超过100名学员选择在大立教育学习”的内容来认定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有合作关系,大立教育学术中心编写的《高分攻略》共6本,2019年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发行后,全国各个加盟点根据情况自行购买使用,据此,根据常理也可以判断,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单位,上诉人如果认为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权利,上诉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但不能混同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的身份及行为,更不能让被上诉人来承担其不利后果。

上诉人夸大涉案图书的影响力和价值。2017年4月12日,上诉人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2018年5月涉案书籍第一次出版,2018年7月涉案书籍才正式面向社会出售。上诉人说涉案图书从1994年出版至今,铺盖考生400万次,上诉人为涉案图书每年支付作者稿酬高达数百万元,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收取高额学费,具有捆绑销售和强迫学员接受盗版图书的情节,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以集中面授为主,学员数量有限,大立教育有自己内部使用的考试资料,现在市场培训竞争激烈,小企业举步维艰,如果被上诉人强迫学员去接受盗版图书,学员也不会接受。我方收取的培训费3800元,符合市场行情,也不属于高额学费。

综上,被上诉人使用的盗版图书并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即使侵权,其侵权情节轻,侵权范围也较小。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4月12日,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签订了《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出版协议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提供包括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图书在内的14册图书的书稿,每册出书字数约50万字,乙方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完成出版工作。14册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该14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有责任维护上述图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上述图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图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协议书落款处由编委会成员签字确认上述事实。

2018年5月,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统一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的《2018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书号ISBN978-7-112-21850-9),字数566千字,定价63元;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书号ISBN978-7-112-21851-6),字数599千字,定价64元;3.《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42-4),字数746千字,定价75元;4.《建设工程经济》(书号ISBN978-7-112-21859-2),字数505千字,定价62元。上述书籍均为2018年5月第一次印刷。

2018年8月21日,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处公证员高某、工作人员杨洁琼与王崇来到深圳市××区××路××海外装饰大厦××东205B,进入招牌名为“大立教育”的门店。王崇以普通报名者的身份,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刷卡交费,支付报名费3800元,之后现场领取四本书籍。以上操作全部完成后离开门店,取得刷卡小票一张、袋子一个和书籍四本。公证员高某现场使用手机对该门店外观、门店所在大厦、报名取得物品等进行了拍照,并在公证处与工作人员杨洁琼将上述物品进行封存。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了(2018)深前证字第02110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属实。

本案庭审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对被控侵权图书进行现场拆封检查。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的版式设计、装帧、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书籍封面均注明由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但正版书的封面有防伪标贴,刮开涂层后显示二维码,通过微信扫描后进入“建工社微课程”公众号。第二页为水印页,透过光亮可以看到水印页上的“中国建筑出版社”的字样、图案及若干防伪线条,封底有防伪镭射标签,被控侵权图书没有上述二维码、防伪标识和水印页。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称涉案图书由其向上门推销的书商购买所得,并提交了一张收据予以佐证。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于2018年8月2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次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高某、工作人员杨洁琼的现场监督下,王崇使用公证处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daliedu.cn”链接进入,显示页面,对该进程中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在完成操作后,由公证员保存并打印保存的文档内容。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了(2018)深前证字第021289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的附件为王崇上述操作过程所得原件的打印件。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该网站名称为“大立教育官网”,网站底部有“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该网站内容为一级建造师等资格考试的相关资讯及培训课程的介绍及宣传。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上述网站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官网,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大量招收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学员,给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该网站所有人为北京大立公司,与其无关。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于2018年9月17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次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马某、工作人员付亚琳的现场监督下,王崇使用公证处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腾讯QQ软件,登陆后查看“2018深圳大立一建群”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43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的附件为王崇上述操作过程所得原件的打印件。该公证书附件显示,上述QQ群共有79人,其中5人昵称包含“大立教育”字样。

2018年4月12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乙方,加盟商)与北京大立公司(甲方,授权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发挥甲方师资及品牌优势,开展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期限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甲方负责制定招生和教学计划、制作培训课件和编制教材讲义,并授权给乙方使用,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学习课件与资料,在深圳市开展培训工作。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担风险。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报名费3800元、公证费4800元,公证取证人员的住宿费2278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其中,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开具的培训费发票金额为3800元,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4800元,三张住宿费发票开票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8日,8月20日,8月22日,金额共计2278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称其公证取证人员需要从北京来深圳提前踩点,因此住宿费发票开具的时间与公证取证的时间不完全吻合。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变更为现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书籍上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系临时创作组织,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对于署名编委会的作品,一般认定其著作权由编委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编委会全体成员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将涉案书籍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同时授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著作权维权工作,因此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报名培训的学员提供的被控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文字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具有正版图书特有的二维码、防伪标贴、水印扉页等,应认定为盗版图书。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长期接触和使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对考试教材的来源具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其却未经审核,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对涉案书籍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书籍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的收据无任何单位盖章,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请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金额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学员数量有限,侵权范围不大。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实为辅助教学之用,重点依靠的是教师对考点的综合归纳能力和授课讲解的内容,因此涉案书籍在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并非发挥主要作用,不能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款数额来计算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损失或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此外,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存在印刷、复印、拓印涉案书籍的行为,考虑到其仅侵犯了涉案书籍的发行权,并未侵犯作品的复制权,本案损失金额的确定也不宜适用稿酬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性质、定价、学员人数、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报名费3800元、公证费4800元及住宿费2278元有发票佐证,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关于住宿费开票时间的解释也符合生活常理,上述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但考虑到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存在费用支出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000元。因此,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赔偿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3878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有侵权图书的库存,关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对书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经济》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停止发行侵权图书;二、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费用13878元,合计23878元;三、驳回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已由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预交),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383元,由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负担517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指控其侵权的书籍为盗版书籍,但认为其对该书籍有合法来源,为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书款(一建全科4本,市政专业)264元。上诉人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其主张涉案四本图书著作权的图书上的署名及合作出版协议书,能够认定上诉人有权对涉案四本图书的著作权提起维权诉讼。上诉人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被上诉人通过收取3800元的培训费向其培训学员发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经济》四本书,上诉人认为这四本书为盗版书籍,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这四本书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指控其侵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经济》四本书为盗版书籍,其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提交的收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因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对上述四本书所享有的发行权。由于被上诉人为教育培训机构,加之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未经许可复制上述四本书的行为,因此,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构成对其上述四本书的复制侵权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被上诉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正版图书的价格、正版图书在相关行业中的作用、影响等因素,一审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元偏低,本院改判提高酌定赔偿额为30000元。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3878元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3878元,合计43878元

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2.44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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