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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0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敏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斌,系上诉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慕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芳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敏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慕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敏威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市慕谷科技有限公司亦同意上诉人何敏威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敏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何敏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何敏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何敏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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