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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5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205B。
法定代表人:桑海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妮娅,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全茂,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合理费用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实际损失。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侵权行为及情节的分析存在错误,以此为依据确定的赔偿额显失公正,应当予以纠正,具体为:
稿酬的计算标准应当作为经济损失的依据,应当改判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800000元。涉案图书为电子版教材及电子版一本通,被上诉人侵犯的是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的授权使用采用稿酬或版税的标准,同理,此类侵权的赔偿也应当参照稿酬标准来进行认定。各地法院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上均采用字数稿酬的标准来计算损失。本案即使以100元/千字的稿酬标准计算,《建设工程经济》等13本书合计8432千字,稿酬应达843200元。如果按照一审法院判决30000元赔偿计算稿酬标准,只有约3.5元/千字,只有正常市场价格的几十分之一,严重低估上诉人正版书籍的价值。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侵权情节及非法获利情况的判断存在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学员数量有限,侵权范围不大”、“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实为辅助教学之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其学员数量的证据,被上诉人作为全国知名连锁培训机构“大立教育”在深圳地区的加盟商,从2008年至今的十余年一直从事建造师考试培训,既未采购正版教材,也未经过权利人授权许可传播涉案电子版教材,从公证书显示的情况来看,涉案电子版教材及一本通均有大量的下载量。另外,信息网络传播具有扩散范围广、传播迅速等特点,被上诉人向学员提供涉案电子版教材,客观上促进了侵权的电子版教材的大肆传播。
一审法院错误认为“涉案书籍在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并非发挥主要作用,不能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款数额来计算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损失或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被上诉人营业款数额来自于学员培训费用,必然包含图书资料费用,属于被上诉人获利的一部分。培训教材是否发挥主要作用并不能否定其作为被上诉人获利手段的价值。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学员数量、涉案图书的作用及价值等判断不符合客观事实。
一审法院没有对案涉侵权作品的数量等重要侵权情节进行充分考虑,其赔偿酌定因素机械照搬纸质盗版图书的表述,背离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
案涉侵权图书一共分为两大类型共计19个品种:一种类型为上诉人出版的2018年一级建造师教材的全文电子版,共13个品种;一种类型为内容侵权的电子版图书(一本通),共6个品种,经法院认定其内容与上诉人出版的图书构成实质性相同。
从以上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实施了两种侵权行为,一种是直接将上诉人的图书进行电子化后,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另一种是对上诉人的图书内容进行抄袭后,改头换面变为“大立教育”的资料向学员提供,损害后果和主观恶性重。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涉案图书的知名度、作品类型等因素,是在对涉案图书的价值忽视的情况下进行的赔偿金额的裁量。涉案图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是行业考生进行复习备考的最权威用书和必备用书,该套用书从1994年出版至今,覆盖的考生将近每年400万人次。上诉人为涉案图书每年支付的作者稿酬高达数百万元,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正是因为涉案图书在一级建造师考试领域内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才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和侵权图书,而培训机构正是盗版图书的主要销售渠道。上诉人虽然不能准确核算出因被上诉人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一个客观事实是,被上诉人向学员提供盗版的案涉图书,直接造成了上诉人相同数量的正版图书的销售减少,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实。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稿酬的计算标准不应作为经济损失的依据。稿酬的计算方式与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被上诉人没有复制涉案书籍。被上诉人2016年3月1日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以后,才开始从事建造师培训业务,注册资本仅50万元,员工仅5人,属于刚起步的新生企业,故不可能对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主张版权的图书的电子版在网上可以随处下载,被上诉人仅仅收集整理电子书放在群里供学员参考,被上诉人不存在改头换面将上诉人的图书作为大立教育的情况。
上诉人在起诉被上诉人时,同时也收集了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涉案书籍的事实并起诉了其他教育公司,上诉人应找到涉案图书的复制发行源头。
上诉人不能将被上诉人的加盟总部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主体身份及行为混同。被上诉人在2016年3月,通过定期缴纳一定的加盟费(加盟费根据招生学员数提成)给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全国类似的加盟成员约为150家,被上诉人虽为加盟成员,但被上诉人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提供教学资料辅助、线上招生辅助宣传等服务。××为总部统一的网站,其网站归属于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所有,并非被上诉人的单方网站和宣传,故不能根据该网站的宣传“每天有超过100名学员选择在大立教育学习”的内容来认定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六份一本通pdf电子化材料是被上诉人的加盟总部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给被上诉人使用的,每本一本通每页均有“大立教育”水印,每页均有总部网站××和联系电话10-62112××××00-6666458。六份一本通电子版资料是总部汇集师资力量提炼和汇总知识点而成,最薄的仅有40面,最厚的有96面,其内容和上诉人出版的书籍内容不相同。
上诉人夸大涉案图书的影响力和价值。2017年4月12日,上诉人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2018年5月涉案书籍第一次出版,2018年7月涉案书籍才正式面向社会出售。上诉人说涉案图书从1994年出版至今,铺盖考生400万次,上诉人为涉案图书每年支付作者稿酬高达数百万元,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4月12日,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乙方)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签订了《合作出版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出版协议书”)。合作出版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提供包括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图书在内的14册图书的书稿,每册出书字数约50万字,乙方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完成出版工作。14册图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该14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双方有责任维护上述图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甲方同时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上述图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针对图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协议书落款处由编委会成员签字确认上述事实。
2018年5月,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统一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的《2018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1.《建设工程经济》(书号ISBN978-7-112-21859-2),字数505千字,定价62元;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书号ISBN978-7-112-21850-9),字数566千字,定价63元;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书号ISBN978-7-112-21851-6),字数599千字,定价64元;4.《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42-4),字数746千字,定价75元;5.《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41-7),字数708千字,定价76元;6.《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53-0),字数747千字,定价75元;7.《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58-5),字数775千字,定价78元;8.《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65-3),字数563千字,定价61元;9.《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62-2),字数610千字,定价68元;10.《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52-3),字数624千字,定价69元;11.《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60-8),字数630千字,定价69元;12.《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54-7),字数733千字,定价76元;13.《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112-21857-8),字数626千字,定价69元。上述书籍均为2018年5月第一次印刷。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于2018年8月2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次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高某、工作人员杨洁琼的现场监督下,王崇使用公证处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链接进入,显示页面,对该进程中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2018年8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作出(2018)深前证字第021289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的附件为王崇上述操作过程所得原件的打印件。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该网站名称为“大立教育官网”,网站底部有“北京大立世纪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该网站内容为一级建造师等资格考试的相关资讯及培训课程的介绍及宣传。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上述网站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官网,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大量招收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的学员,给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该网站所有人为北京大立公司,与其无关。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于2018年9月17日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处公证员马某、工作人员付亚琳的现场监督下,王崇使用公证处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点击腾讯QQ软件,登陆后查看“2018深圳大立一建群”的相关信息,并下载该QQ群共享文件夹“深圳大立…”2018年6月至9月期间上传的文件“2018一建《电子版教材》.7z”、“2018一建《经济》一本通.pdf”、“2018一建《法规》一本通.pdf”、“2018一建《市政》一本通.pdf”、“2018一建《机电》一本通.pdf”、“2018一建《管理》一本通.pdf”、“2018一建《建筑》一本通.pdf”、“2018一建《市政》一本通.pdf”、“2018一建《建筑》一本通.pdf”、“2018一建《管理》一本通.pdf”。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当日作出(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43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的附件为王崇上述操作过程所得原件的打印件,公证书所附光盘由公证人员当场使用公证处电脑附带的刻录机刻录所得。该公证书附件显示,上述QQ群共有79人,其中5人昵称包含“大立教育”字样,上述文件的下载次数分别为23次、38次、50次、20次、30次、33次、20次、30次、36次、48次。
经比对,“2018一建《电子版教材》.7z”中包含的十三个文件中,除“2018一建《水利》电子版教材”少了一页外,其余内容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书籍相同,“2018一建《经济》一本通”、“2018一建《法规》一本通”、“2018一建《市政》一本通”、“2018一建《机电》一本通”、“2018一建《管理》一本通”、“2018一建《建筑》一本通”(以下简称“一本通”)分别摘抄了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建筑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部分内容,与上述书籍构成实质性相同。
2018年4月12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乙方,加盟商)与北京大立公司(甲方,授权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发挥甲方师资及品牌优势,开展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教育培训项目,合作期限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甲方负责制定招生和教学计划、制作培训课件和编制教材讲义,并授权给乙方使用,乙方利用甲方所提供的学习课件与资料,在深圳市开展培训工作。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担风险。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1100元,并提交了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开具的1100元的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变更为现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书籍上署名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委会系临时创作组织,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对于署名编委会的作品,一般认定其著作权由编委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编委会全体成员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协议书,将涉案书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同时授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著作权维权工作,因此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本案诉讼。
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未经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授权,擅自在QQ群上传2018一建《电子版教材》及一本通,使学员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书籍,侵犯了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对涉案书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辩称一本通由北京大立公司提供,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上述陈述属实,其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对涉案书籍应有所了解,其应知晓一本通摘抄了涉案书籍的部分内容,却未对北京大立公司是否取得涉案书籍权利人的授权进行审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责任,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相关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诉请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金额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得的非法利益,一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培训以集中面授为主,学员数量有限,侵权范围不大。其向学员提供涉案书籍及一本通电子版实为辅助教学之用,重点依靠的是教师对考点的综合归纳能力和授课讲解的内容,因此涉案书籍及一本通电子版在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经营中并非发挥主要作用,不能以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款数额来计算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损失或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仅在QQ群上向学员提供涉案书籍及一本通电子版,并未向外界传播,侵权范围较小。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性质、定价、学员人数、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公证费1100元有公证书及发票佐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但考虑到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存在费用支出的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000元。因此,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赔偿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4100元。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对书籍《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QQ群中的相关文件;二、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4100元,合计34100元;三、驳回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已由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603元,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负担497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其主张涉案13本图书著作权的图书上的署名及合作出版协议书,能够认定上诉人有权对13本图书提起本案的著作权维权诉讼。上诉人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被上诉人在其腾讯QQ群上传了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上述13本图书的电子版内容,以及分别摘抄了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建筑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6本书之部分内容的电子一本通内容。因此,本院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13本书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被上诉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正版图书的价格、正版图书在相关行业中的作用、影响等因素,一审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0000元偏低,本院改判提高酌定赔偿额为50000元。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合理维权费用4100元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4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100元,合计54100元。
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9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大立教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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