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良友和深麦酒店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承包期五年。然后张良友以每个月提点的合作模式转包给我们。到了要入场的时间张良友失联了,我们找到朝阳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说此人被开除了。(张良友代表朝阳餐饮公司还和我们签订了加盟合同。并且还收了我们10万元押金)。现在他们公司说此人被开除他们不负责任,合同是在张良友被开除前签订的。
我们把朝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对方律师辩护说张良友不是该公司员工,说张良友使用的公章是他自己私刻的与朝阳无关。然后审判员说要么鉴别合同上公章,要么撤诉。可是鉴别费3万啊!我们要出这个钱去申请鉴别吗?现在该怎么办啊!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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