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问题:
2018年7月徐女士在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里一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徐女士推荐保险,说的是中国人寿鑫禧年金保险投保6万,10年后拿8到10万。徐女士轻信了业务员的话买了这个《中国人寿鑫禧年金保险》。徐女士现在已交满了3年的保费6万,但是徐女士最近请人仔细看合同时发现合同上面和业务员说的根本不一样,10年后只能拿6.57万,根本就是被骗了。现在徐女士想退保取回本金但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退保要损失一定费用(损失一万多)。徐女士文化程度不高,也看不懂合同。保险合同收益和业务员宣传的相差过大,请问现在徐女士能以被骗保的名义申请解除合同拿回本金吗?她该如何止损?
证据问题:徐女士当时没有那个意识,没录音。业务是18年办理的,那个业务人员在农业银行办业务,徐女士分不清,以为她是银行工作人员,故轻信了她。合同是电子版的,徐女士没有邮箱,当时也发给业务员邮箱了,现在只有一份打印的合同。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不是骗保。骗保是指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这种情况不能以骗保为理由解除合同。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在向你推销保险时,所述与保险合同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保监会投诉,向保监会投诉效果可能会好一点。
需要证据证明宣传存在欺诈或当时存在隐瞒合同细节内容。你可以委托我们律师处理具体情况。
骗保是指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这种情况不能以骗保为理由解除合同,但是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业务员在向你推销保险时,与当时说的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保监会投诉,向保监会投诉效果可能会好一点。
一,根据你的描述,保险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了四年,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是有效的;
二,业务员有欺诈宣传行为,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而是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情形,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由你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有欺诈行为。
想主张骗保有难度,最好可以有业务员做出宣传的相关证据,当时没有也可以试试看能不能与当时的业务员联系一下,对沟通情况录音取证(当然他承认的可能性极低)。
还有一个思路,按你说的,10年期满,拿到的利息只有5700元,即使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也不可能这么低,你可以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并要求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法院立案可能会有难度。
相关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目前根据你的陈述,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当初所说的话的内容,所以这个纠纷很难解决。
需要针对描述的事情收集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比较麻烦,建议请专业律师处理。
最好有对方当时承诺与合同不一致的证据,否则很难认定为骗保
我认为没有什么办法想不损失 解除合同。只能吸取经验教训了。
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是有限的,按照合同来履行
没有证据,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需要有证据证明,吃一堑长一智
你需要收集好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你所说的这个情况,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撤销该合同
建议保监会投诉解决。
依据合同处理。文化程度不高不是理由,即使如此,对于合同的签订仍然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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