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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王某甲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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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夏某某与王某某结婚,2015年5月生育原告王某甲。王某甲出生后即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2020年10月,某村民小组向其成员分配了征地补偿款,每名成员分得7590元。该村以王某甲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致王某甲未能参与此次分配。王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7590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因妇女儿童的主体资格发生争议。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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