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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李某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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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案

一、基本案情

6月19日晚,李某通过微信向曾某某(15岁)发消息,提出视频裸聊,曾某某未同意,后李某称愿意支付3000元裸聊费用,曾某某表示接受。二人视频裸聊后,李某未支付3000元。7月6日,李某又用QQ联系曾某某,要求与之再次视频裸聊,否则便将之前拍摄的裸照在网上公布,曾某某害怕照片外泄,被迫同意。7月12日,李某继续用QQ向曾某某提出视频裸聊要求,聊天过程中李某进行自慰并要求曾某某自行实施猥亵行为。7月15日,李某再次通过QQ向曾某某发消息要求视频裸聊,曾某某未同意,李某便提出曾某某与其视频裸聊若干次后,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聊视频删除,曾某某被迫同意。后曾某某父亲偶然发现李某与曾某某的聊天记录,遂报案。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聊视听资料后借机威胁,迫使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强制猥亵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性侵行为,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虽有不同,但也是以胁迫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人格权益和身心健康。利用虚拟、开放的网络实施猥亵犯罪,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识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而言,社会危险性将急剧增加。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本案警示家庭和学校应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常识的普及和网络安全素养的提高,互联网企业也应严格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文明使用网络的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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