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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李某某诉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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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2003年11月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李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离婚后,李某某随母亲生活,父亲周某某自2006年起,每月支付200元的生活费,2009年起未再支付生活费。李某某以物价上涨、教育支出增加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某支付尚未支付的生活费,提高周某某按月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并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李某某父母离婚时对抚养费进行约定,周某某按约给付几年生活费后未再给付,应当支付应付而未付的抚养费。同时,父母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随着社会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物价上涨,且李某某教育费实际需求确有增加,当年约定的2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故对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周某某支付李某某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生活费25800元;从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李某某生活费500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原告李某某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与增加的典型案例。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生活费,并综合考虑李某某生活、教育实际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在合理范围内提高了抚养费标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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