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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文某等人涉恶势力欺凌在校学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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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等人涉恶势力欺凌在校学生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长期混迹于某中学及周边区域欺凌在校学生。2017年以来,文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未成年)、肖某某(未成年),控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10余名中学生,逐步在该校及周边区域形成了以文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肖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文某的授意、安排下,有组织地在某中学校内及校外周边区域寻衅滋事,强行索要学生财物,并多次威胁辱骂、随意殴打和非法拘禁在校学生。文某、王某某、肖某某通过张某某(未成年)、李某某(未成年)介绍,强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并从中获利。张某某邀约6名未成年人一起持砍刀与他人打斗,致使一人被砍成轻微伤。文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某某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其在聚众斗殴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犯罪时,均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公诉机关以文某、王某某、肖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和介绍卖淫罪,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其他10余名恶势力成员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纠集王某某、肖某某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学生,有组织地在某中学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文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某、肖某某系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文某、王某某、肖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文某、王某某、肖某某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情节严重,构成强迫卖淫罪,其中,文某、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某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某居间介绍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邀约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某居间介绍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对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欺骗,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极大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对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本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吸纳、控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以成年人文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学校及周边区域为非作恶、寻衅滋事、强迫幼女卖淫,不仅让众多在校未成年学生沦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帮凶,而且严重侵害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及群众社会生活安宁,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对文某依法从严从快审结,展现了坚决遏制恶势力向未成年人蔓延的司法立场。对恶势力团伙中参与犯罪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敲响了警钟,对潜在的预谋犯罪形成震慑,维护了校园和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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