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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张某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被判诈骗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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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骗取财物被判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赵某通过他人推荐并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出示身份证照片等手段取得赵某的信任后,以向赵某出售20000个口罩为幌子,骗得赵某人民币30200元。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骗取的钱款仅余人民币6100元(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其他款项已经挥霍。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口罩)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宣判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新冠肺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被告人张某抱着贪财敛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中,法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趁人之危,趁火打劫”的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对广大民众具有警醒作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虽然网购是一种安全和便捷的消费模式,但应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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