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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使用“野马”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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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野马”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马汽车公司)是281388号“野马及图”、1143167号“野马及图”、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野马汽车公司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中国公司)为外国法人福特汽车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汽车公司)与福特中国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福特中国公司实施了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片上、百度推广关键词上、网页搜索链接关键词上以及2014年12期《汽车杂志》广告宣传文章使用“野马”的行为。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中国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中国公司和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福特汽车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100万元;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野马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野马汽车公司赔偿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知识技术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野马汽车公司是我省民营名优企业,福特中国公司是国际著名车企福特汽车公司在我国的全资子公司,在福特中国公司使用“野马”进行宣传和推广时,野马汽车公司迅速反应,及时诉讼,积极取证举证,最终得到法律支持,制止了侵权行为并获得了赔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内在发展,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也要据理力争,维权到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治理企业,依法保护企业,是企业站起来、走出去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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