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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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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大润发”注册商标相同的店招、广告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各类食品、酒、饮料、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玩具、文体用品、办公用品等。2009年12月28日,案外人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包括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自动售货机出租,有效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2011年4月13日案外人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商标,2013年11月27日康成投资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商标。

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大润发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西方乳粉);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床上用品,黄金首饰,通讯设备,五金、电子产品,家具、文具用品、玩具,蔬菜、水果、家禽、蛋、水产品。2017年5月4日成立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以下简称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相同。

内江大润发公司在其店内外招牌、广告、装潢、购物袋等处均使用“内江大润发”字样,其外部店招虽名为“内江大润发”,但“内江”二字较“大润发”三字显著更小,区别明显,突出使用了“大润发”三个字样,其店内部分招牌、广告、装潢也存在或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大润发”字样。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使用“大润发”字样的情况与内江大润发公司的使用情况类似。康成投资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主要提供商场、超市服务,与涉案“大润发”注册商标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同类服务,其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大润发”相同的商标标识,已经构成对康成投资公司“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作为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者,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康成投资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讼争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讼争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而基于讼争商标的知名度,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的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使用“大润发”字号的企业与康成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故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同样构成对康成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内江市大润发公司、内江大润发中心街分店立即停止对原告康成投资公司享有的第5091186 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停止在店内装潢、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大润发”字样等;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大润发”的字号;赔偿康成投资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是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营造产权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本案中,内江大润发公司及其中心街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康成投资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讼争商标相同的字号,主观上攀附讼争商标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十分明显,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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