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进行研发构成侵犯专利权案

全风险代理商标、专利、版权被侵权案件,打赢官司再收费,官司败诉不收费。案件咨询:400-996-8958;VX:S1372374

授权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进行研发构成侵犯专利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7月1日,宜宾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宜宾农科院)获得农业部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系“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2006年1月1日,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获得品种名称为“FUR305”水稻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系水稻“FUR305”的品种权人。2008年11月3日,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隆平高科公司、宜宾农科院颁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载明:水稻品种“宜香305”已通过四川省农作物品审会第六届第五次会议审定,省农业厅已向全省公布,品种来源为“宜香1A”דFUR305”,审定编号为川审稻2008013。2010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向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种业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宜香1A”的生产经营权授权给宜宾种业公司,并授权宜宾种业公司维权,授权有效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全年,隆平高科公司共计从宜宾种业公司处购买了4900公斤“宜香1A”种子,未单独收取许可费用。

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仍在市场上购买到隆平高科公司生产的“宜香305”水稻种子,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农科院系“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其有权将生产经营权授权给宜宾种业公司。虽然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种权人,但因“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故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宜香305”品种,需经得“宜香1A”品种权人许可。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的许可,且在授权有效期期满后,未再获授权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隆平高科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宜香305”种子中使用“宜香1A”品种的行为,并停止销售上述“宜香305”种子,赔偿宜宾农科院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宣判后,隆平高科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国家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一方面当抓住机遇,革新技术,不断进取,全面提高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强化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侵权纠纷,集中全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宜宾种业公司和隆平高科公司同为种子公司,分别是不同种子的品种权人,在育种行业各自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授权期限内购买的种子育种导致侵权发生,造成自己企业不必要的损失。该侵权行为的发生足以反映出当下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既损害了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又对自身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希望通过本案,警醒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我要咨询 ( 平台律师团队解答 )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826次浏览
  • 0人收藏
邹明水污染违法行为非诉强制执行案一、基本案情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对邹明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鸭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储存有养殖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储水坑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6.1倍,悬浮物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4倍,遂作出...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1次浏览
  • 0人收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旺驰物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4日,旺驰公司工人在卸油作业中,导致柴油泄漏,经厂区外农灌沟,流经农灌沟、农灌渠、鸭子河后进入人民渠,泄漏量共计5.67吨,导致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

四川省高级法院典型案例-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407次浏览
  • 0人收藏
达州市达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4-5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检查发现,位于达川区三号干道 锦云台、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铁路广场等项目未设置围挡、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施工现场未采...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