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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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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蓝谷创业中心一期2号楼CD座409-411。

法定代表人:张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得料,山东舜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蓝色硅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谷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8日组织进行了询问,博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得料、蓝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定杰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蓝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并由蓝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已事实履行,相关标的已交付,合同不应解除,开发费不应返还。根据蓝谷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涉案软件已开发完毕,并完成交付,只是存在部分小问题需要整改;另外,根据涉案合同第5条的相关约定,开发经费和报酬分两期支付,每期支付总费用的50%,尾款在项目交付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因此,博亚公司已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和交付,否则不可能收到蓝谷公司的全部费用。(二)博亚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第20条的约定,只有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约。博亚公司交付软件后,蓝谷公司随即投入使用,公众可通过链接http://web.oceantot.com/#/登录查看,相关界面及功能等全部由博亚公司开发,并未使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失败,也未延误蓝谷公司的使用,因此博亚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蓝谷公司辩称:(一)博亚公司虽已提交成果,但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约定,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故涉案合同第20条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合同应当解除,开发费应当返还。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修改问题,并交付试运营”。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018年12月20日,项目交付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50%尾款96112.5元”。合同约定了尾款的交付日期即2018年12月20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支付合同尾款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该时间并非在合同第3条约定的“完成平台验收并交付试运营”的时间段,蓝谷公司支付尾款的原因仅是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的义务,并且事实上博亚公司并未在蓝谷公司尾款支付前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二)博亚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博亚公司交付的软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经蓝谷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整改完成,导致不能投入使用,已经造成了研发工作的停滞、延误、失败。链接http://web.oceantot.com/#/的域名所有权人为蓝谷公司,登录链接显示的软件界面是由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研发机构设计并制作完成的。因此,博亚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蓝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蓝谷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已解除;2.请求判令博亚公司返还蓝谷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92225元;3.请求判令博亚公司向蓝谷公司支付违约金38445元;4.请求判令博亚公司向蓝谷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30日至上述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诉讼费用由博亚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10月12日,蓝谷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蓝谷公司委托博亚公司研究开发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项目,技术目标包括信息查询、信息展示、信息维护、网站子平台等模块开发,具体需求范围详见合同附件。技术内容包括:1.完成公司介绍、客户管理、权限管理、角色管理的设计开发。2.完成行业动态信息的发布,管理的设计开发。3.完成客户项目管理设计开发,包括项目基本信息、人才资源、用户需求及市场发展。博亚公司应按以下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总体计划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修改问题并交付试运营。蓝谷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92225元,其中设计报价19223元,前端平台功能模块开发76890元,后端平台功能模块开发96112元。2.研究开发经费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的首笔96112.5元,2018年12月20日,项目交付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的尾款96112.5元。研究开发成果形式:软件,数量1套,博亚公司应当在合作期限结束前向蓝谷公司交付产品,逾期交付应经蓝谷公司同意,超过20日仍未交付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担方式:违约方按合同金额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就其他损失进行赔偿。2.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蓝谷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博亚公司支付首期款96112.5元,于2019年1月16日向博亚公司支付尾款96112.5元。

2019年9月27日,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受蓝谷公司委托向博亚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经本所律师调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根据该协议,贵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并向委托人交付试运营。截至目前,贵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上述合同义务,贵司应按照协议第二十条的约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所律师向贵司提出如下解决方案:自本函送达之日起5日内完成平台验收,并向委托人交付试运营或向委托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若贵司未按照上述方案履行,委托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贵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财产保全……。请贵司慎重考虑并尽快采取本所律师建议的解决方案,以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019年10月8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内容为:贵公司与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技术开发合同》,委托贵公司研究开发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项目。双方为了网络平台能尽快上线,从2019年6月30日至今进行了多次多人双方对接会。期间乙方完善了一些缺失功能和并调整了页面美工的问题,但是修改进度并不符合甲方进度预期。根据合同文本中“功能模块分析”表格中的内容,仍有以下内容缺失:(1)专家人才中,用户可以对专家进行类别筛选、名称搜索、地址筛选等功能未添加。(2)科技服务没有单独设立版面,工程实验室版块未添加。(3)国际转移机构未进展,国际机构合作机构未进展。(4)用户注册方面,机构注册、机构登录、机构信息认证、机构空间管理的功能未实现。(5)用户成果发布的信息未能实现。(6)用户发布技术需求的表格未能实现更新。(7)数据分析的功能未能实现。(8)机构空间:简介、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功能未能实现。(9)新闻资讯的功能,抓取新闻并且实现自动更新的功能未能实现。有以下内容需要调整优化:(1)子平台的数量需要调整,分中心的信息目前缺失,相关版面需要增加美工效果。(2)关于我们版块,相关版面和信息需要修改补充。(3)新闻版块的视频区域,相关视频配字不符合实际情况。(4)专家人才版块,科技评估师和技术经纪人详细信息无法显示。请贵公司尽快履行协议,整改项目中缺失内容,并完善所需功能。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解除时间如何确定;(二)涉案合同解除后果如何处理,博亚公司应否返还蓝谷公司已付款项,应否支付蓝谷公司违约金及相关利息损失。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蓝谷公司、博亚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蓝谷公司主张,博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日内,博亚公司仍未改正,本案合同应当解除。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双方明确约定,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博亚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并向蓝谷公司交付试运营。但博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义务。2019年10月8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博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接到整改通知后20日内对通知所列问题予以纠正。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涉案合同应当予以解除。鉴于双方并未在本案起诉前向对方发出解除涉案合同通知,故以博亚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4月16日)作为涉案合同解除之日为宜。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系技术开发合同,因博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平台验收,并向蓝谷公司交付试运营,蓝谷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故博亚公司应当返还蓝谷公司已经支付的开发费192225元。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按合同金额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就其他损失进行赔偿。博亚公司据此应向蓝谷公司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8445元。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利息问题,且蓝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尚有其他实际损失,博亚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违约金已足以弥补蓝谷公司的相关损失,故原审法院对蓝谷公司要求博亚公司支付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蓝谷公司与博亚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二)博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蓝谷公司返还开发费192225元;(三)博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蓝谷公司支付违约金38445元;(四)驳回蓝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博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博亚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约定开发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项目,蓝谷公司于项目交付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研发经费。证据2,《整改通知书》,用以证明博亚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开发项目交付蓝谷公司后,蓝谷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博亚公司已经完成主体研发工作并将研发成果交付蓝谷公司。证据3,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源代码,用以证明蓝谷公司现在所使用的主体平台系由博亚公司开发并被蓝谷公司投入使用,博亚公司已按蓝谷公司的要求完成主体开发成果。蓝谷公司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博亚公司在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也不能证明交付成果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和证据2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纳。对于证据3,博亚公司没有证明该证据与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的直接关系,也没有证明该证据产生何种软件应用,且没有证明该证据所记载的源代码以约定的方式交付给蓝谷公司,故,因该证据与合同义务履行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蓝谷公司提交了四份证据:证据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用以证明蓝谷公司与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其接受委托进行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网络服务平台项目的研发工作。证据2,《“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合同需求确认书》,用以证明蓝谷公司对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网络服务平台项目内容进行了详尽约定。证据3,《设计效果图确认书》,用以证明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项目效果图,要求蓝谷公司验收确认。证据4,《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网络平台验收结果》,用以证明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完成项目研发,经蓝谷公司验收通过。蓝谷公司当前使用的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即为青岛巡洋舰科技有限公司所研发。博亚公司对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1和证据2系合同双方盖章生效文书,证据3和证据4系蓝谷公司单方盖章文书。博亚公司虽然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是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上述证据具备合法性,与蓝谷公司当前使用的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网络服务平台的技术来源具备初步的关联性,博亚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上述4份证据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博亚公司董事长于2019年7月15日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对接,2019年7月17日,蓝谷公司微信记录“昨天讨论的事情,什么时间能修改完成?”2019年7月9日博亚公司董事长微信记录“下周确保平台的正常使用和上线”。2019年7月23日博亚公司技术负责人钱兴岗对接修改事项,2019年8月1日微信记录钱兴岗表示“顾总您好,您给张总打个电话,让他安排吧,公司又安排了我其他活做”,2019年8月6日微信记录钱兴岗表示“我忙完手上活就开始修改”。2019年9月16日蓝谷公司微信记录“钱总,上午打电话是想跟进一下网站方面有没有进展。上周跟张总沟通的时候,他说会安排,但是我们这边一直没有接到反馈”。钱兴岗微信记录“顾总,您联系张总吧,我这边做其他项目呢”。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微信记录,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进入修改阶段具有合意。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博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二)蓝谷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是否适当;(三)如果合同解除,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博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

蓝谷公司与博亚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订立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目的是完成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平台项目研发、信息查询、信息展示、信息维护、网站子平台等模块开发,具体需求范围详见合同附件。涉案合同第3条约定博亚公司的进度时间和期限: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修改问题并交付试运营。第12条约定:研究开发成果形式:软件,数量1套,博亚公司应当在合作期限结束前向蓝谷公司交付产品,逾期交付应经蓝谷公司同意,超过20日仍未交付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9月27日,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受蓝谷公司委托向博亚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解决方案:自本函送达之日起5日内完成平台验收,并向委托人交付试运营或向委托人返还已支付的款项。2019年10月8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从2019年6月30日至今进行了多次多人双方对接会。期间乙方完善了一些缺失功能和并调整了页面美工的问题,但是修改进度并不符合甲方进度预期。根据合同文本中“功能模块分析”表格中的内容,仍有以下内容缺失:(1)专家人才中,用户可以对专家进行类别筛选、名称搜索、地址筛选等功能未添加。(2)科技服务没有单独设立版面,工程实验室版块未添加。(3)国际转移机构未进展,国际机构合作机构未进展。(4)用户注册方面,机构注册、机构登录、机构信息认证、机构空间管理的功能未实现。(5)用户成果发布的信息未能实现。(6)用户发布技术需求的表格未能实现更新。(7)数据分析的功能未能实现。(8)机构空间:简介、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功能未能实现。(9)新闻资讯的功能,抓取新闻并且实现自动更新的功能未能实现。有以下内容需要调整优化:(1)子平台的数量需要调整,分中心的信息目前缺失,相关版面需要增加美工效果。(2)关于我们版块,相关版面和信息需要修改补充。(3)新闻版块的视频区域,相关视频配字不符合实际情况。(4)专家人才版块,科技评估师和技术经纪人详细信息无法显示。请贵公司尽快履行协议,整改项目中缺失内容,并完善所需功能。博亚公司认可《整改通知书》,没有对《整改通知书》列举问题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解决了《整改通知书》列举问题。逾期交付日期超过约定的20日并未经蓝谷公司同意,涉案合同第20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承担方式: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仍为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本院认为,前述合同内容中所称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并列的选择关系,从合同整体解释,根据在案证据,博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延误“平台验收、修改问题”已经构成违约。博亚公司主张,博亚公司收到蓝谷公司的第二期费用,表明其已经交付涉案软件。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款项支付与成果交付的条件关系,蓝谷公司是否行使履行抗辩权与博亚公司履行义务是否符合约定没有关系,故,本院对博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蓝谷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时间是否适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双方明确约定,除本合同另行约定外,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博亚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并向蓝谷公司交付试运营。但博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该义务。2019年10月8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博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接到整改通知后20日内对通知所列问题予以纠正,也没有证据证明博亚公司对于整改通知作出回应或者协商整改期限,博亚公司置之不理的行为使得蓝谷公司无法对于合同目的实现产生合理预期。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蓝谷公司可以解除涉案合同。鉴于双方并未在本案起诉前向对方发出解除涉案合同通知,故以博亚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4月16日)作为涉案合同解除之日为宜。原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适用顺序,但是从社会经济秩序和整体利益出发,应当选择各方当事人和社会整体成本较低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涉案合同系技术开发合同,因博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平台验收,并向蓝谷公司交付试运营。涉案合同第3条约定:“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4.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完成并提交平台界面原型;5.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日,完成并提交详细涉及文档;6.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5月1日,完成系统实现,测试联调;7.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完成平台验收,修改问题。”根据双方项目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2019年7月17日,蓝谷公司微信记录“昨天讨论的事情,什么时间能修改完成?”2019年9月16日蓝谷公司微信记录“钱总,上午打电话是想跟进一下网站方面有没有进展。上周跟张总沟通的时候,他说会安排,但是我们这边一直没有接到反馈”。钱兴岗微信记录“顾总,您联系张总吧,我这边做其他项目呢”。

2019年9月27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验收,并向委托他人交付试运营,或者向委托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2019年10月8日,蓝谷公司向博亚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博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于整改通知作出回应或者协商整改期限,蓝谷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博亚公司履行《整改通知书》进行合理催告。从合同履行的证据看,博亚公司已经履行了“系统实现、测试联调”的开发任务。根据前述微信记录,蓝谷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登录并操作涉案开发系统,表明蓝谷公司获得了该系统,并提出了修改要求。虽然博亚公司修改的履行行为存在懈怠和迟延履行的情况。但是,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商业习惯,开发过程和修改过程相对独立,“系统实现”表明博亚公司已经完成了开发的主体部分。因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个整体,其完全履行包含了修改的履行行为,因此,博亚公司应当返还其未完成修改行为的合同对价。综合考虑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商业惯例、合同履行的整体和各阶段的关系、开发成果的完成比例、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博亚公司返还蓝谷公司已经支付的开发经费的20%,即38445元。原审法院没有考量博亚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任务情况,要求博亚公司返还全部已收款项,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博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涉案合同系技术开发合同,因博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平台验收,且蓝谷公司发出的验收律师函和整改通知书后,博亚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回应并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违约方按合同金额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应就其他损失进行赔偿。博亚公司据此应向蓝谷公司支付涉案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8445元。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利息问题,且蓝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尚有其他实际损失,博亚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违约金已足以弥补蓝谷公司的相关损失,故原审法院对蓝谷公司要求博亚公司支付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博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于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博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38445元;

四、驳回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张新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李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39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张新锋、孔立明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李佳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1日

涉案专利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违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博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开发费38 445元;

四、驳回青岛蓝谷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的认定问题;

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裁判观点

综合考虑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商业惯例、合同履行的整体和各阶段的关系、开发成果的完成比例、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民事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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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0-437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河,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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