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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软易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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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第1幢1单元7层107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磊,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软易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科技六路西北角摩尔中心A幢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闫广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软易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易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湃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湃沃公司诉讼请求;2.软易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软易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开发的设备及平台出现频繁故障,导致开发的共享充电系统整体不能正常使用,未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的除定制式开发设备以外的多个功能模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故本案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2.因软易公司开发的充电智能共享充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无需再行鉴定,软易公司应举证证明上述系统合格。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软易公司应返湃沃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95,000元,并赔偿湃沃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必要开支及经营损失共计30,813.17元。

软易公司辩称:1.涉案智能共享充电平台需要安装在充电桩上配合使用,以实现智能充电、在线设备监控、智能化运营等功能。而本平台所安装的硬件是第三方提供,第三方系湃沃公司所选,湃沃公司没有义务进行风险把控。2.湃沃公司无权解除合同。软易公司已经完成了所有的合同义务。3.在充电桩发生故障后,软易公司一直尽力维修并试图找出故障原因。多次去充电桩营业地点进行维修、查看。后来湃沃公司拒绝了软易公司查看的请求,并将内嵌在硬件上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从充电桩硬件上拆卸下来进行破坏,软易公司不存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行为。湃沃公司还应当支付软易公司剩余5000元开发费。

湃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湃沃公司诉请判令:1.确认解除湃沃公司与软易公司之间的技术开发合同;2.软易公司退还开发费用95,000元;3.软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813.17元;4.软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软易公司辩称,软易公司开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系根据湃沃公司的需求所设计。充电桩发生故障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湃沃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在充电桩发生故障后,软易公司一直尽力维修并试图找出故障原因。多次去充电桩营业地点进行维修、查看。后来湃沃公司拒绝了软易公司查看的请求,并将内嵌在硬件上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从充电桩硬件上拆卸下来进行破坏。湃沃公司要求软易公司退还开发费95000元并承担经济损失30813.17元缺乏法律依据。软易公司按照湃沃公司的要求开发出智能共享充电平台并通过验收。软易公司不存在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湃沃公司还应当支付软易公司剩余5000元开发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3月7日,湃沃公司(甲方)与软易公司(乙方)签订《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约定湃沃公司委托软易公司开发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智能共享充电平台。项目实施内容:基于甲方目前充电桩实现智能充电、在线设备监控、智能化运营等更多平台功能,更多详细的功能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智能共享系统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甲方负责提供可供测试的充电桩一台,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的需要。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开发时间:甲方需提供乙方所需要的各种协议接口,由于牵扯到多方,乙方需要协调好各方资源,以此保障甲方的工作顺利开展,25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开发工作,投入试运行。乙方须严格执行进度计划要求,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则乙方须承但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损失,如因甲方无法协调好开发所需要的资源,导致项目延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维护条款: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性维护,其工作范围为:软件版本升级和错误更正;合同所界定的功能范围内的局部调整。当出现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到乙方,必要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造价:开发费用100000.OO元。维护费用:第一年免维护费;维护起始期从系统交付之日起计算,第二年及以后每年收取1000元技术服务费。项目验收: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现场验收方式验收,验收标准以符合相关附件所提供的功能和甲方的要求为准。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系统开发或配置完成后,经乙方内部测试通过,即可按照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系统验收,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本协议要求,能够正常运行。甲方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书面的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验收申请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自动验收合格。付款条件: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0%,即50000.00元;2.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0%,即50000.00元。另,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培训、保密协议等内容进行约定,并附功能需求清单。

合同签订后,湃沃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9日支付软易公司50000元、2018年5月支付软易公司45000元,共计95000元。

2018年4月,软易公司为湃沃公司安装了其研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2018年4月至7月设备运行正常。约2018年7月后开始出现故障,随后软易公司现场进行了处理、维修,并采取临时措施将模块挂至充电桩墙外。但软易公司始终未找出故障的原因,设备频繁出现故障。期间双方多次沟通解决故障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8年11月5日,湃沃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软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广亮,主要内容是,湃沃公司判定软易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法做到湃沃公司实际运营操作和管理需求,并且软易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漏洞对湃沃公司已经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现通知要求软易公司退还95000元合同款项。对此软易公司予以拒绝。

2019年2月1日,湃沃公司拆除了软易公司安装的充电桩中的模块,充电桩(由第三方提供)留在原地。

2018年12月湃沃公司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湃沃公司与软易公司签订的《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是否应当予以解除;软易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湃沃公司合同款项95000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0813.17元。

湃沃公司与软易公司签订的《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2018年4月软易公司为湃沃公司安装了其研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2018年4月至7月设备运行正常,大约2018年7月后设备开始出现故障。虽然软易公司现场多次进行处理、维修,但软易公司未找出故障的原因,最终未能排除故障。现湃沃公司认为软易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软易公司退还湃沃公司合同款项9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813.17元。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没有明确约定软易公司开发软件的技术参数、技术标准。在《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因湃沃公司已经拆除软易公司为湃沃公司研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导致本案无法鉴定。现湃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软易公司开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湃沃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湃沃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湃沃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软易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湃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3组证据。

第1组:证据1-1.《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证据1-2.湃沃负责人陈强与软易工作人员井某某的聊天记录,证据1-3.软易工作人员井某发送给拜沃负责人陈强的邮箱截图及发送资料截图。证明软易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第2组:证据2-1.湃沃负责人陈强与软易工作人员井某的聊天记录,证据2-2.湃沃负责人陈强与软易工作人员杨玉琳的聊天记录。证明软易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第3组:证据3-1.湃沃与案外人深证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证据3-2.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据3-3.《产品型号注册证书》《电磁兼容检验证书》《通讯规约检验证书》。证明涉案合同应予解除,软易公司因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硬件及平台,应返还95,000元,充电桩本身系合格产品,因湃沃已成为(深证核达中远)充电的在陕代理商,湃沃在一审中主张的损失远低于预期利益损失。

软易公司质证意见为: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涉案合同一审时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聊天记录仅记录双方进行业务的正常沟通,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构成违约,软易公司已交付后台系统。

第2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被上诉人未交付后台系统。

第3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湃沃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为:湃沃公司提交的第1组证据1.1已在一审时提交,不属于本案二审新证据,本院对该项证据不再重复确认,对证据1.2与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在下文综合评述。对第2组证据2.1与证据2.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在下文综合评述。对第3组证据3.1、证据3.2、证据3.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在下文综合评述。

原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湃沃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理由及软易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软易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以及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湃沃公司与软易公司签订的《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智能共享充电系统开发合同》第九条约定项目验收2.验收由双方人员共同参与。系统开发或配置完成后,经乙方内部测试通过,即可按照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系统验收,所有系统功能模块符合本协议要求,能够正常运行。4.甲方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书面的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验收申请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自动验收合格。付款条件: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0%,即50000.00元;2.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0%,即50000.00元。另,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培训、保密协议等内容进行约定,并附功能需求清单。原审法院已查明,2018年4月,软易公司为湃沃公司安装了其研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湃沃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9日支付软易公司50000元、2018年5月支付软易公司45000元,共计95000元。湃沃公司累计支付合同款达到95%,基本完成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第2项内容“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50%,即50000.00元”,能够初步证明湃沃公司认可涉案项目的交付与验收,湃沃公司应当认识到其支付合同价款的效力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湃沃公司上诉主张软易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功能模块交付义务,尽管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能够佐证双方就相关充电系统使用问题进行交涉,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共享充电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以及软易公司、湃沃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过错和责任。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定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由于湃沃公司已经拆除涉案智能共享充电平台,导致本案无法鉴定。湃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软易公司开发的智能共享充电平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湃沃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湃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92号

案  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关 键 词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法定解除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软易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陕西湃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合同履行原则;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裁判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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