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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魏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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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院7号楼华悦时间广场14层1406、1407、1408、1409号。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康,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进,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德,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宏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宏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魏进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兴宏恒公司与魏进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兴宏恒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游戏软件以及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合同已经终止,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魏进购买游戏软件前已对游戏的等级、质量进行了充分了解,兴宏恒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关的游戏产品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从双方聊天记录、付款的节点上看,魏进是充分认知合同标的物后做出的签约。原审法院机械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没有依据。而且魏进并没有足额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费用,兴宏恒公司没有完整交付也是一种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魏进未作答辩。

魏进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魏进起诉请求:1.解除魏进与兴宏恒公司之间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2.兴宏恒公司退还魏进支付的游戏软件技术服务费27000元;3.兴宏恒公司赔偿魏进损失5000元;4.兴宏恒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兴宏恒公司答辩称,魏进起诉的内容不符合事实,兴宏恒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游戏软件并提供了配套服务,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故魏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6日,魏进与兴宏恒公司签订《游戏软件销售协议》一份,约定:兴宏恒公司向魏进销售《口袋游戏》软件产品,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等。兴宏恒公司为魏进购买的《口袋游戏》软件产品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魏进有权要求兴宏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魏进应向兴宏恒公司支付游戏软件的技术服务费27000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游戏软件技术维护与支持等。自魏进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兴宏恒公司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后通过微信交付魏进,魏进微信号:×××。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魏进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手机截图显示:2019年4月22日,魏进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尾号为2753的账号通过支付宝向兴宏恒公司转账17000元;2019年4月25日,魏进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6847的账号通过支付宝向兴宏恒公司转账10000元。原审法院当庭核实了上述支付宝转账记录。兴宏恒公司认可其已经收到上述技术服务费27000元。

兴宏恒公司称其已向魏进交付网络游戏平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魏进与兴宏恒公司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魏进按时向兴宏恒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兴宏恒公司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游戏软件,致使魏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魏进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故魏进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兴宏恒公司关于其已交付游戏软件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原审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魏进支付技术服务费后,兴宏恒公司至今未交付合同标的物,给魏进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合同解除后,兴宏恒公司依法应当向魏进退还技术服务费27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2019年4月26日魏进与兴宏恒公司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二、兴宏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魏进技术服务费27000元,并向魏进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魏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兴宏恒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兴宏恒公司上诉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关的游戏产品和提供相应配套服务,且因魏进并没有足额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费用,兴宏恒公司没有完整交付也是一种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魏进需支付技术服务费27000元,魏进已经于2019年4月22日和4月25日分两次支付了27000元,兴宏恒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其已经收到上述技术服务费,因此,不存在魏进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情形。魏进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兴宏恒公司应自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后通过微信交付魏进。兴宏恒公司称其已交付了相关游戏产品并提供了相应配套服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魏进称其未收到相关游戏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兴宏恒公司应对履行了交付相应软件的合同义务举证,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兴宏恒公司依约进行了软件交付,魏进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兴宏恒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兴宏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3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11日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进。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解除2019年4月26日魏进与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

二、郑州兴宏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魏进技术服务费27000元,并向魏进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魏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合同法定解除

裁判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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