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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14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吉晟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变更前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露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陈荣,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上诉人深圳市吉晟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陈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吉晟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吉晟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吉晟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延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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