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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武南京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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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振武,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兴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振武因与上诉人南京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蒽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振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上诉人蒽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兴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振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蔥凯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蒽凯公司履行合同违约且没有向王振武交付软件情况下,以软件已经具备相应功能为由,没有判决蒽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王振武已经支付的合同款,系判决错误。

蒽凯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王振武的上诉请求。

蒽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王振武支付软件研发尾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061.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8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应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王振武承担。

王振武辩称:请求驳回蒽凯公司的上诉请求。

王振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王振武起诉请求:1.解除其与蒽凯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署的《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软件项目研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蒽凯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款20万元;3.蒽凯公司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4.蒽凯公司支付其律师费3万元;5.蒽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经协商达成并签署了涉案合同,王振武已按约支付合同款20万元,但蒽凯公司至今未提交任何软件开发成果。经多次催索,蒽凯公司仍未提交软件开发成果,应按合同约定退还费用,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

蒽凯公司表示其答辩意见同其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蒽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王振武支付软件研发尾款20万元、违约金暂计3356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8年6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此后应继续计算至尾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7500元,以上款项暂合计为27106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振武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经协商达成并签署了涉案合同后,蒽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软件研发及交付义务,于2018年6月6日将软件上传至王振武的服务器。王振武拖欠研发尾款20万元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

2018年5月28日,王振武(甲方)与蒽凯公司(乙方)签订《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软件项目研发合同》。合同相关条款为:一、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具有的含义1.软件暂定名称《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项目代号:SZGP。三、交付时间乙方提供项目进度表,见附件《里程计划.xlsx》。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1个月内完成软件研发的全部内容,提交具体的科研成果,并通知甲方进行测试验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验收等事物或提出修改要求。逾期,视为乙方交付符合甲方的委托要求。六、交付与测试1.乙方交付前,应根据《功能清单.xls》对研发软件进行测试。2.交付内容包括源编译代码、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并可正常阅读。3.甲方受领交付、正常验收时,如发现缺陷,应及时指出缺陷或指明应改进内容,乙方需立即修正,并进行相关工作。七、试运行1.试运行的期限为1个月,自甲方接收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有特殊,可适当延长。2.试运行期间,软件系统由甲方使用、保管,除合同另行规定或硬件故障外,乙方对研发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负责。3.试运行期间,乙方对软件本身效能瑕疵,需在72小时内排除、修复或提升;对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也免费重新设计,但修正时间适当延长。如系统试运行期内仍达不到指标要求,则试运行日期另行协调解决。八、交付验收1.软件试运行期满,甲方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也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时间,并通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软件系统的验收事物。验收标准见附件《功能清单.xls》。十、维护和培训1.软件的维护和支持:乙方同意自甲方实际付款之日起,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期限一年。2.项目培训:乙方应及时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软件使用、维护和管理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研发软件的功能。十一、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作为研发启动费;软件上线试运营时3日内,甲方支付尾款20万元。十三、违约责任1.乙方如延时交付研发的软件,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如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解除通知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已付款,依甲方指示退还已收所有资料,并按已收款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交付的软件系统,经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测试,仍不符合甲方委托(文档)要求,乙方据本条1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如不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十八、争议的解决2.如提起诉讼,败诉方应承担对方的律师代理费。二十、合同附件:1.《里程计划.xls》一份;2.《功能清单.xls》一份。

本案审理中,蒽凯公司称《功能清单.xls》已作为合同附件交付王振武,且内容与其提交的《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一致。王振武表示未收到过《功能清单.xls》。但双方均认可《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为双方约定的开发内容。

另查明,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内容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二)履行

2018年5月28日,王振武向蒽凯公司支付20万元。

蒽凯公司代王振武以喻湘云的名义租赁了阿里云服务器,并将涉案软件部署在阿里云服务器上。

蒽凯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通知王振武到蒽凯公司进行测试。王振武安排喻湘云到蒽凯公司进行测试,喻湘云于2018年6月11日到蒽凯公司。2018年6月14日喻湘云在《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上签字。

2018年6月15日,蒽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宇及三位员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拘留,当时喻湘云正在蒽凯公司。本案数次证据交换及开庭审理,蒽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宇均出庭,陈兴宇陈述其与另三位员工均于2018年7月23日取保候审,在其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司由监事也是其配偶刘胜男“代管”,具体到项目层面,所有项目甲方均能联系到公司项目对接人员。

蒽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后,对双方的沟通情况,王振武提供了2018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26日王振武本人和蒽凯公司监事刘胜男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7年7月9日,王振武“我们这边接洽的是陈总,朱总!(国际数字货币交易所)!请给我一个准确的信”,刘胜南“你好,我这边还没有联系上对接人员,联系上第一时间给你回电!”2018年7月10日,王振武“刘老板,看能不能找到技术帮忙我们平台上网,开始运营,这样等下去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开始”,刘胜南“之前是谁一直跟进您这边的项目呢?”王振武“跟我们联系的是一个客服女孩子陈丽丽,签合同是陈,朱两位!你加我微信,我发合同你看看”“微信就是本机号”刘胜男“我知道了,我联系陈丽莉”。2018年7月14日王振武“有急事,速回电话!”,2018年7月26日王振武“你为什么不接我电话”,期间刘胜男未作任何回复。蒽凯公司提供了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3日之间王振武、喻湘云和刘胜男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主要在解决域名绑定网站的问题,由于负责的技术人员不在,刘胜男通过转述其他技术人员的意见指导王振武方,另外聊天记录中喻湘云表示自动出入币的接口没有接通,刘胜男未提出异议。蒽凯公司还提供了2018年8月3日刘胜男和喻湘云个人间微信聊天记录一页,是喻湘云咨询测试时钱包能否找回以及购买的虚拟币能否转出,刘胜男回复“技术说在你们的钱包服务器上”,之后未再回复。

《金色财经》网站2018年7月30日有《SZGP:打造国际一流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一文,提及“SZGP交易所网站(交易所链接:idce.top)”。

《中国财经观察网》2018年8月1日有《未来不是梦,下一个百倍平台登场》一文,提及“SZGP”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上线一周交易量突破百亿元级”“平台币(JNC)”等内容。

双方均认可蒽凯公司之前就已开发过类似软件。审理中,蒽凯公司提交了中国赛宝实验室于2018年6月15日出具的针对蒽凯区块链应用系统软件V1.0的软件测试报告,结论为通过。蒽凯公司表示,涉案软件是在该软件的基础上进行微加工。

审理中,蒽凯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开发的SVN记录、软件源代码、服务器数据库备份记录。为了查明蒽凯公司开发的软件是否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技术比对,王振武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比对,在本院向其释明如果仍认为不需要进行技术比对,本院将视为其认可涉案软件已经具备合同所约定的功能后,王振武仍认为没有必要比对。

审理中,王振武表示合同因其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同时认可没有向蒽凯公司发送解除通知。蒽凯公司表示其主张违约金起算点2018年6月10日是软件上传到王振武服务器的时间。

(三)解决争议相关费用

为本案争议的解决,王振武于2018年8月与北京德恒(长沙)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是一、二审和执行,约定律师费3万元。蒽凯公司于2019的4月23日与江苏朗盈事务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是一、二审和执行,约定律师费一审阶段25000元、反诉程序12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王振武支付软件研发尾款20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

合同第六条交付与测试条款约定交付内容包括源编译代码、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并可正常阅读。甲方受领交付、正常验收时,如发现缺陷,应及时指出缺陷或指明应改进内容,乙方需立即修正,并进行相关工作。第七条试运行条款约定,试运行的期限为1个月,自甲方接收交付之日起计算。即双方约定,完成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和测试后,进入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试运行阶段。

蒽凯公司代王振武以喻湘云的名义租赁了阿里云服务器,并将涉案软件部署在阿里云服务器上。喻湘云受王振武指派于2018年6月11日到蒽凯公司进行测试,于2018年6月14日在《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上签字。双方履行行为进行到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和测试阶段。《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并非验收清单,该确认表中没有验收以及通过等字样,且双方后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仍在就项目的继续履行进行沟通,因此王振武并未对软件验收通过。蒽凯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向王振武交付了源编译代码、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可见,双方尚未完成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和测验,故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试运行阶段尚未开始。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软件上线试运营时3日内,甲方支付尾款20万元。现双方的履行尚未进入试运行阶段,合同约定的王振武支付尾款20万元的条件并未成就,蒽凯公司要求王振武支付该款并承担迟延给付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律师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二、王振武主张合同已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缺乏依据

合同十三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延时交付研发的软件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据此,王振武主张合同已经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

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至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和测试阶段,后续试运行以及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验收尚未进行,蒽凯公司未能按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

蒽凯公司已将涉案软件部署在以喻湘云名义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喻湘云受王振武指派到蒽凯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测试,并在《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因服务器租赁已到期,王振武未保留蒽凯公司当时部署的软件系统环境,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搭建环境进行比对,王振武在本院对后果予以释明后,仍明确表示没有必要进行技术比对,应视为王振武认可蒽凯公司开发的软件具备合同约定的功能。因此,虽然蒽凯公司存在违约,但尚不至于影响王振武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满足,加之王振武未向蒽凯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王振武认为合同因其行使约定解除权已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本院不予采信。

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涉案软件所涉及的业务属于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不得从事的业务。本案合同签订于该公告发布之后。虽然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但涉案合同所开发的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软件项目的实际运营已受限。就涉案合同产生争议后,目前双方已丧失了继续履行所需的信任基础。王振武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亦表明其有解除合同的愿意。因此,合同继续履行已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双方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部分,首先,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蒽凯公司已实际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付出相应的人力及物资成本。其次,涉案合同签订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自担风险。结合本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本院对王振武要求蒽凯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律师费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王振武与蒽凯公司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软件项目研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驳回王振武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蒽凯公司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5050元,由王振武负担;反诉受理费2683元,由蒽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二)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如果解除,双方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

王振武上诉提出,蒽凯公司未向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未切实履行合同。蒽凯公司则上诉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交付产品并由王振武方验收通过。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蒽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部分履行了合同。

涉案合同第三条交付时间约定,蒽凯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即2018年6月27日前)内完成软件研发,提交成果并通知甲方进行测试验收。第六条交付与测试约定,蒽凯公司交付前,应根据《功能清单.xls》对研发软件进行测试;交付内容包括源编译代码、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并可正常阅读;王振武受领交付、正常验收时,如发现缺陷,应及时指出缺陷或指明应改进内容,乙方需立即修正,并进行相关工作。第七条试运行约定,试运行的期限为1个月,自王振武接收交付之日起计算。如有特殊,可适当延长;试运行期间,软件系统由王振武使用、保管,除合同另行规定或硬件故障外,蒽凯公司对研发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负责;试运行期间,蒽凯公司对软件本身效能瑕疵,需在72小时内排除、修复或提升;对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也免费重新设计,但修正时间适当延长。如系统试运行期内仍达不到指标要求,则试运行日期另行协调解决。第八条交付验收约定,软件试运行期满,王振武应及时按规定对该软件进行系统验收。蒽凯公司也将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王振武递交验收通知书。王振武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时间,并通知蒽凯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软件系统的验收事物。验收标准见附件《功能清单.xls》。从上述约定可知,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在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完成研发提交成果并通知王振武测试验收中的“测试验收”应当指的是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测试,而非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验收”中的验收。根据已查明事实,蒽凯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将涉案软件部署在王振武方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上,6月10日通知王振武到蒽凯公司进行测试,王振武安排喻湘云到蒽凯公司进行测试,6月14日喻湘云在《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功能清单确认表》上签字。据此,可证明蒽凯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已经如期初步完成软件研发任务,并按照涉案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通过了涉案软件的测试。但是,蒽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提交了包括源编译代码、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等相关文档,王振武也否认已经收到上述文档,因此,尚不能认定蒽凯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的交付。

其次,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因2018年6月15日,蒽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宇及三位公司员工因涉嫌犯罪被拘留,自2018年7月上旬,王振武多次与陈兴宇的妻子刘胜男微信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已实现平台上网开始运营,并提出涉案软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根据前述聊天记录可知,尽管涉案软件已经部署到王振武方租赁的阿里云服务器上,王振武方的人员也进行了测试并进行了签字确认,但涉案软件并未能进入试运行阶段,对此,二审庭审中,双方亦确认,涉案软件部署到服务器上是对涉案软件进行测试的前提,而非意味着涉案软件开始进入试运行。

再次,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一条价款及付款方式约定,王振武方依约支付了合同首付款20万元,软件上线试运营3日内,应当支付尾款20万元。但鉴于如前已述,涉案软件并未实际上线试运营,故王振武支付蒽凯公司合同尾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蒽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如果解除,双方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涉案合同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作为开发方,蒽凯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为开发完成并交付符合合同目的的软件产品。对此,如前已述,蒽凯公司已经如期初步完成软件研发任务,并按照涉案合同第六条的约定,通过了涉案软件的测试。原审阶段,经原审法院释明,王振武拒绝进行技术比对。本院认为,在王振武方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蒽凯公司开发的软件具备合同约定的功能。该涉案软件被部署在王振武方租赁的服务器上,蒽凯公司已经基本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蒽凯公司虽然未证明其交付了与涉案软件相关联的技术文档类资料,涉案软件也因尚未完成测试客观上存在不完备的可能,但综合本案中蒽凯公司履行合同的总体情况,不宜认定蒽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王振武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但因王振武诉请解除合同,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有关合同解除的判项予以维持。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认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除了完成软件开发外,蒽凯公司还负有对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维护、培训人员等合同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合同履行的情况,尤其是蒽凯公司完成涉案软件开发的情况,蒽凯公司为履行合同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本院认为,蒽凯公司所付出的劳务与其已获得的对价基本相当,故判令其无需返还200000元合同价款,对王振武要求蒽凯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振武、蒽凯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魏 磊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47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磊、袁晓贞

法官助理:赵婧雪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 8月21日

关 键 词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解除;法律责任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振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蒽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王振武与蒽凯公司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国际数字货币公盘交易所软件项目研发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驳回王振武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蒽凯公司反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问题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观点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认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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