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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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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桐梓坡丁字路口火炬城001栋809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新庄9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鹰,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1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安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罗泽宏,被上诉人海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鹰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涉案《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于原审法院将反诉状送达海容公司之日解除;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海容公司返还安延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50000元及违约金1896.5元;判令海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和安延公司的二审差旅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并且安延公司承认海容公司的劳动成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安延公司对海容公司劳动成果的承认产生于安延公司与海容公司协商解除事宜的过程中,最终双方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合意,涉案合同并未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双方在协商解除期间所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约束力。安延公司就合同终止事项上明确表示的“承认海容公司的劳动成果”,认可的是海容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而非完成的工作价值,原审法院将安延公司确认的工作量直接认定为工作价值,明显缺乏合理性。第二,原审法院对安延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定性错误,安延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为:海容公司未能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果善堂”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安卓端APP、苹果端APP以及后台管理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安延公司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二)原审法院关于海容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安延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安卓端APP、电脑端平台软件以及软件基本上符合涉案合同要求,认定海容公司完成了部分合同委托事项的认定错误。第一,海容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及后台,也没有向安延公司提出过测试申请。海容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逾期向安延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安卓端APP的初稿和电脑端软件的后台地址、账号和密码,不符合合同约定。此后,海容公司再未提交过任何版本的软件和后台,涉案软件无法上线使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反映后,海容公司也未能解决。海容公司已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完全无法满足合同要求。(三)原审法院以涉案合同在违约责任中并未对是否返还首付款进行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返还首付款50000元以及违约金1896.5元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安延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委托海容公司进行技术开发,但是,海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开发完成,已经开发的也没有经测试合格,亦没有上线运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海容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向安延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0元并且支付违约金。

海容公司答辩称:(一)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安延公司于该日明确表示针对涉案软件开发项目进行了结,海容公司也同意就已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价值评估,并在2018年8月15日提交了安卓端源代码进行测试评估。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海容公司已经向安延公司交付涉案软件的安卓端、电脑端,因安延公司原因导致苹果端未交付。安延公司以海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二)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以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虽然至2017年12月20日,但亦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安延公司没有提供测试服务器、上线服务器,也没有申请苹果端上传账号。本案系安延公司怠于提供相关资料和不断提出新需求行为,导致开发期限延长。原审庭审中,对海容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安卓端、电脑端、苹果端进行了查验比对,基本符合合同附件的功能列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安延公司的上诉请求。

海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海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合同;2.判令安延公司赔偿海容公司软件开发费用1156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20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安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海容公司(乙方)与安延公司(甲方)签订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软件安卓端已经上传到应用商店,苹果端因安延公司没有申请苹果系统账号而没有上传,电脑端也已开发好并部署在服务器上。但安延公司因为负责人员调整、思路调整,迟迟不愿验收,并在2018年4月单方通知海容公司停止开发。2018年7月20日,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提供源代码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截断。这不符合先进行功能验收测试、确认付款、最后提供源代码的软件开发惯例。即便如此,海容公司依然在2018年8月15日将安卓端软件源代码提交给安延公司进行评估,但安延公司单方评估后认为与其预期相差较大,并在11月15日向海容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50000元开发款。安延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开发、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海容公司要求安延公司根据其完成涉案项目的工作量,赔偿开发费用115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安延公司原审答辩称:海容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安延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海容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20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但直至2017年12月22日其仅提交了安卓端APP软件的版式设计,且与合同约定相差较大。对此,安延公司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此后,海容公司始终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安延公司遂于2018年4月通知海容公司终止合作,并在2018年8月对海容公司涉案工作量进行评估后认为与约定要求相差甚大,要求海容公司返还部分开发费,对此,海容公司未提出异议,但一直未返还相关款项。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海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合同;2.判令海容公司返还安延公司支付的合同款50000元及违约金1896.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开庭之日);3.海容公司承担安延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8482元;4.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海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延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首付款50000元,但海容公司并未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软件。海容公司迟延履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海容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支付违约金、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安延公司的反诉请求。

海容公司就原审反诉辩称意见与其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基本相同。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合同的签订

海容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1月29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安延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6月1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保健咨询,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交易服务,互联网药品交易,中医药文化服务,保健品、保健食品的销售等。

在合同签订前,安延公司与海容公司已经就合同的签订开展了相关工作。2017年11月4日,海容公司工作人员向安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果善堂APP开发解决方案-软件》,包括“1.为什么需要APP;2.APP的优势;3.APP开发功能;4.APP开发过程及费用”四部分。第三部分将“APP系统组成”明确为“系统服务器端平台、安卓端APP、IOS端APP”三个软件,并在“APP功能列表”中列明了“一级栏目”“二级栏目”及“说明”,“一级栏目”包括“网上商城、宣传教育、线上问诊、记账、预约”。第四部分“APP开发过程”包括“提出需求、分析需求、拟定初步方案、调整方案并确定合作意向、签署《软件开发合同》、细化需求分析与详细设计、用户确定、开发编程、测试分析与系统整合、试运行与现场支持、验收项目、系统运行支持”12个流程;“APP开发周期费用”显示,开发周期“初步估计在3个月左右”,开发费用“初步估算在20-30万间”。2017年11月8日,安延公司通过微信向海容公司提供了“核心的记账系统”即分润模式信息。

2017年11月15日,安延公司(甲方)与海容公司(乙方)签订《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果善堂”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发布与技术支持服务。开发周期及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乙方启动软件的设计开发相关工作,开发周期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合同总金额为18万元,本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首付款;乙方向甲方提出测试申请后,甲方须在收到测试软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测试,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万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系统功能设计的说明文档和支撑条件,包括提供功能设计资料、报表及文档等,提供测试服务器、上线服务器;按时支付系统开发费用;按照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对软件进行验收,接受乙方提交的系统开发完工验收报告、相关技术文档及系统源程序等刻录光盘。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和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组织进行系统代码开发,按时提交约定的开发产品。合同变更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所有变更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任一方未能如期履约时,应每天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其他合同义务。附件约定了“信息系统开发主要工作内容”:1.需求分析。根据甲方沟通情况整理完整的系统开发需求文档并提交甲方评审通过。2.系统设计。根据需求分析设计系统UI效果图并提供给甲方确认。3.功能列表。客户信息及理疗信息采集、分析和报告、门店基本信息、门店客户及消费信息管理、网上商城、加盟分润管理、教育功能。详情见需求详细设计书。4.系统发布、测试与技术支持。开展系统测试工作,根据测试结果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提供服务器系统环境部署和现场支持服务,编写系统开发相关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

二、合同的履行

2017年11月17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支付上述合同首付款50000元。

2017年11月23日,海容公司工作人员向安延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了《需求详细设计书.docx》即《线上系统功能说明V1.0》,内容包括:“总体结构:本系统主要业务在手机上展示,统计查询管理等功能在电脑端使用。其中手机端主要展示用户信息收集、门店信息收集、门店营业信息展示、网上商城、分润和视频播放。后台管理系统主要包含所有收集的数据存储、保存、查询和统计报表功能。”“一、用户管理模块”有用户注册、用户管理、用户调查;“二、商城功能”中出售公司相关产品,用户通过商城可购买相关产品;“三、支付购买功能”平台提供在线下单购买,用户选择购买时可直接跳转到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四、订单管理”系统提供订单的管理功能;“五、分销系统”平台采用分销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让提供商品、发展用户和推广产品的人都有所收获,获得利润按规则分别分配给各级加盟商;“课程”展示总公司为加盟商和用户开设的培训课程。11月24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提供了《果善堂源文件VIS.cdr》《九五裹养.cdr》即软件的主题背景设计。11月25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提供了“确定后的分润模式”,并询问“已经开工了么”,海容公司回应“开工了”。11月27日,安延公司催问“那边进度如何了”,要看“第一版的板式设计”和“理疗提醒”,海容公司回复“在开始做了”“设计图争取本周给你们”。12月4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催问“页面设计出来了给我看看”。

2017年12月6日,海容公司提交了《果善堂.zip》UI设计图9页,包括注册登录页面以及“课程、问诊、商城、我的”四个功能页面。“课程”上方为轮播图,下方有视频内容的推荐课程、最新课程;“问诊”为了解自身健康的测试题和相关测试结果;“商城”为各种商品配方,可下单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我的”上部分为账户余额,中间为我的课程、我的订单,下部分为修改登录密码、检查版本、收货地址、关于我们、退出登录。12月18日,安延公司工作人员曾至海容公司查看软件开发完成的相关情况。

2017年12月22日,海容公司向安延公司提交了“果善堂201712211028.apk.1(10.29M)”安卓端APP及“后台地址”电脑端平台软件访问地址及用户名密码。

2018年1月4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发送了《APP问题收集.docx》文档,海容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回复和处理,并表示除了上述问题,“还有几个地方正在修改优化,包括我的模块,到下周二,修改调整好了再发你们”。1月5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反映安卓端APP软件视频无法播放的问题,海容公司向安延公司提醒需要准备服务器。1月8日,海容公司对视频播放问题解释“上传文件不要用中文”。1月10日,海容公司催促安延公司“服务器要赶紧买一下,系统部署会花不少时间”“还有,听何工说要上传app到其他市场现在审核很严,要早点把账号什么的申请好……上周就跟你们联系过账号的事”,安延公司表示“今天就会落实服务器”;当日,安延公司还向海容公司发送了《APP第二版修改内容.xlsx》。1月12日,海容公司向安延公司发送了新的安卓端APP软件安装包并表示“更新服务器地址了;换成你们的”。1月13日,安延公司询问海容公司“ios的上线审批大概还要多久”;海容公司未回复。1月18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反映电脑端平台看不到注册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地址,海容公司表示电脑端平台“第二版还在开发中,不能及时更新到你的服务器上;有些细节问题你也记一下反馈给我们”“正在开发中,具体开发过程中有些需求还待确定”。1月26日,海容公司向安延公司催要“会员升级制度”,安延公司表示“还没有确定,老板定了就会发给你”。1月30日,海容公司告知安延公司“需要qq微信微博公司账号,请尽快申请一下”“账号,请尽快申请一下”“iosappstore也请提前先申请(这个比较难申请)”。2月1日,海容公司催促安延公司提供“1.等级升级制度;2.iosappstore;3.微信、支付宝账号;4.友盟分享相关账号(新浪微博、微信、qq);5短信呼没充值,次数不够”,安延公司表示“昨天公司讨论需要把官方网站显示在APP上,整个APP有个较大的改动”“你要的东西,我等会列个表格,能给的我今天给你”。

2018年2月23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发送《APP新架构草案.xlsx》,包括“首页、走进果善堂、商城、我的”四个部分。“首页”包括轮播图、公司介绍、慈善宣传、新闻中心、折扣活动、产品展示,“走进果善堂”包括公司介绍、企业文化、荣誉资质、领导风采,“商城”包括商品、课程、服务,“我的”包括账户余额、账户明细、卡包、我的订单、我的团队、个人信息、排行榜、加入代理、新手指导、设置。2月26日,安延公司询问海容公司是否查看上述文件,海容公司表示“你跟何工联系,任务分给他了。”

2018年2月28日,安延公司将项目对接人员由余某更换为刘某,刘某要求海容公司提供“1.项目需求分析说明书;2.项目设计图;3.项目功能流程表;4.项目测试报告”,并表示“现在安卓这边的APP没法在线注册,手机短信验证码发送失败”“提供服务器所在阿里云的账号和密码”。此后,双方就安延公司的服务器账号转移进行了沟通。

三、争议的产生及协商过程

2018年4月,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停止开发涉案项目。原审庭审中,安延公司表示是因为海容公司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约定的软件,才要求停止开发。海容公司则表示,停止开发的原因涉及新的分销系统项目。

2018年5月28日,安延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向海容公司总经理周某发送《果善堂APP分销系统.docx》文件,要求“看过之后麻烦给个报价过来”。原审庭审中,双方确认该项目是对涉案软件系统的二次开发。6月5日,海容公司给出原生开发安卓、苹果两个系统的报价为16万。

2018年6月12日,安延公司总经理何某某向海容公司总经理周某发送《南京海容互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清单.xlsx》,要求其核对工作量。清单显示“APP界面设计”“界面粗糙,目前只有个框架,可以说无设计”,“PC后台(未完成)”“功能完善80%,界面粗糙”,“APP安卓端(未完成)”“开发完成50%,很多功能无法使用”,“APP苹果端”“没有开发”,故该部分的费用评估为15000元,海容公司应退还安延公司开发款35000元。7月16日,何某某询问周某“上次那个做软件的费用,你核过了吧,我们新软件已做好,急等付款,方便把你那余款退回吗?……”周某回复“……当时都按你们这边要求处理好了,本以为可以结项了,后来你们那边换负责人了改了很多需求我们也都处理了。这边全部投入了,5万都亏了,我当时想就不要再计算这个了,所以没跟你细说了”“一个安卓端、一个服务器端已经完成。苹果端的做了60-70%你打了一个电话让我停下来”。

2018年7月17日,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部署项目进行工作量的对照测试并提交项目文件及源代码,海容公司表示先验收功能确认后才会提交源代码。7月20日,何某某告知周某“……今天我把所有和你联系的参与人员召集在一起开会,把所有的来龙去脉都整理清楚。去年10月份之后是余总监一直跟你联系,但是到2月初都没整一个像样的东西,所以年后2/28号我们安排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刘主管和你们联系……看你们联系也不是很顺畅,你们可能也事多,基本很难联系上,后来我们开会决定,你们的项目暂停,我自己先做一个微信平台的app,所以其实后面刘主管并没有通知你们做任何的修改,而且到今年的6月我们需要重新启动这个项目时,我们是第一时间知会你们,是希望和你们继续合作,但是你们的价钱和长沙的相差太远,所以你们主动放弃。在这个情况下我们才把之前的事情做一个截断,按你们跟我们开发的程度我们付你15000。你们应该也很清楚,当时这个价钱我们是很有诚意,先不说时效上的耽误,就是你们做的东西你可能都没有看过,你们只是做了一个框架,而且框架的设计我也很不满意……我们只是希望尽快把这事从财务上平了……做多少,虽然对我们毫无用处但我们依然承认你的劳动成果。值多少就付多少、多余部分退回,这是规范操作。什么合同……都已经终止了,把自己做的发来证明一下你们的劳动付出……下午我们看一下再评估一下不就完了吗。做了该付就付,没做该退就退,这么简单的事情别搞那么复杂……你今天抓紧落实一下,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实事求是吗!值这个价就平账,不值该多少就多少,不要再迷糊下去了……”对此,周某表示同意。当日,海容公司向安延公司再次提交了安卓端APP安装包“果善堂201807201.apk.1”及电脑端平台软件访问地址和用户名、密码。此后,双方一直对海容公司是否先提交源代码以进行工作量评估进行沟通。

2018年8月15日,海容公司将安卓端APP软件的源代码提交给安延公司;次日,安延公司询问“苹果的呢?”,海容公司表示“你先评估安卓的,然后发苹果的”,安延公司表示会用不同的手机不同安卓系统及不同的分辨率来测试,并要求提供需求分析作为验收标准,海容公司回复“对照合同”,安延公司回复“那就法庭上见吧”。9月18日,安延公司与海容公司沟通,认为涉案软件的源代码文件“完全和所说相差甚大”,苹果端软件“一直没有看到”,安卓端软件“根据不同的手机牌子比如OPPO、小米、华为、金立等不同安卓系统及不同分辨率来测,都有不同程度的兼容问题”。

2018年11月15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海容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海容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已收取的首付款50000元。

四、涉案软件完成的相关情况

原审庭审中,经双方同意,对海容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进行了查验。

1.安卓端APP查验情况。海容公司提交了其2018年8月15日发送给安延公司的源代码压缩包,将该压缩包进行解压缩编译生成安卓端APP,并连接搭建在公司服务器的后台进行模拟运行。打开APP,显示有“首页、服务、商城、我的”四个部分。“首页”上方有轮播图,向下依次有推荐视屏、明星产品、公司动态。“服务”中有面诊结果、问诊结果,面诊结果包括理疗前、理疗后内容,问诊结果暂未开放。“商城”左侧有明星产品分类,右侧为具体产品,可以点击进行购买或加入购物车进行购买,购买可以选择支付宝或微信支付。“我的”中有提现、账户余额,账户明细、购物车、个人信息,清除缓存、检查版本、关于我们;账户明细中涉及分润系统内容,有成功邀请的人,级别结构设置,对应消费及消费提成内容。

安延公司认为,安卓端APP缺少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的“门店基本信息、门店客户及消费信息管理”功能,并存在如个人信息只能在用户APP看到、有些需求待定等问题。

2.电脑端平台软件查验情况。海容公司提交了其SVN服务器上2018年2月2日的电脑端平台软件源代码,并表示仅对数据库进行了修改、删除。布置运行后显示,页面左侧有“首页、用户管理、统计、商品管理、数据字典、调查问卷、信息管理”菜单栏。“首页”并无相关内容。“用户管理”后台有用户注册和用户组,用户注册有用户新增、删除、修改密码、充值以及根据手机号查询用户、维护功能,维护功能中有人员信息的登录帐号、手机号码、姓名、状态、用户类型、地区填写项,用户类型项中包括普通会员、秒杀会员、VIP会员、家庭店、社区店、精品店、旗舰店、运营中心的用户类型。“用户组”信息可进行添加和删除,通过用户管理操作可以对用户进行分组管理及设定权限。“统计”中有管理补贴和服务费模块,管理补贴可以对门店的分润比例进行管理,服务费可对管理补贴内容详情进行查看。“商品管理”包括商品订单、商品信息。“数据字典”中包括问卷调查、系统定时任务、系统参数接口过滤、菜单管理、版本管理。“信息管理”可对视频、产品和公司动态进行管理。

海容公司表示,电脑端平台软件除了“首页”数据统计功能因项目叫停需要进一步开发,其他的内容都已完成。其中,合同附件“功能列表”中的“门店基本信息、门店客户及消费信息管理”功能是在电脑端完成的,具体通过用户管理中注册会员设置用户分类来实现。

3.苹果端APP查验情况。海容公司表示,其提交的苹果端APP源代码,除了网络部分外其他的代码形成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前。具体的查验方式为,海容公司在电脑本地上使用模拟器直接将源代码运行查看。进入软件后,有“课程、服务、商城、我的”四个部分,“课程”中有轮播图、推荐课程、明星产品、公司动态,“服务”中有理疗前面诊结果、理疗前后的信息,“商城”中有肝方、肾方并可点击购买相关产品,“我的”中有账户明细、账户余额、我的购物车、个人帐户设置中心。

原审庭审中,海容公司陈述,2017年12月18日安延公司工作人员曾至其办公地点协商系统部署和发布事宜,但安延公司始终没有解决服务器和AppleStore的账号申请问题。所以,2017年12月22日提交给安延公司的电脑端平台软件是在海容公司的测试服务器上运行的;苹果端APP虽然在2017年12月26日完成了安延公司此前的一些需求,后来因安延公司对安卓端APP进行了修改,就始终没有提交。

安延公司则认为,2017年12月18日安延公司工作人员至海容公司办公地点查看软件开发进度,但双方并未就开发周期延长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海容公司在2018年1月10日才告知安延公司要部署购买服务器的问题,在1月30日才告知安延公司要对AppleStore的账号提前进行申请,且始终未向安延公司提交苹果端APP软件。

此外,海容公司还提交了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发票5200元,安延公司提交了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发票5000元、差旅费发票8482元。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违约行为及合同解除的认定

关于合同的履行。第一,开发周期内的工作。在开发周期内,海容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安延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需求详细设计书.docx》,安延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于11月24日、25日向海容公司提供了软件主题背景设计、分润模式材料及询问开工情况。12月6日,海容公司又向安延公司提交涉案软件的UI设计图,安延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安延公司对上述《需求详细设计书》及UI设计图予以确认,海容公司可以此为依据进行软件开发。同时,该两份文件也是涉案软件开发合同的延续以及衡量涉案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验收标准。第二,涉案软件的交付。合同约定软件的开发周期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但海容公司在12月22日仅交付了安卓端APP、电脑端平台软件,并未交付苹果端APP软件。第三,软件交付后的相关工作。2018年1月,双方就软件的修改优化、账号的申请、服务器的布置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海容公司也提交了修改后的第二版软件。期间,安延公司并未明确向海容公司提出测试申请。2018年2月底,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发送《APP新架构草案》并更换了项目负责人。第四,合同履行的中止。2018年4月,安延公司要求海容公司停止开发涉案软件,合同处于中止状态。

关于违约行为,现有证据显示,海容公司在超出合同约定开发周期两日后才交付“果善堂”安卓端APP及电脑端平台软件,且直至2018年4月安延公司要求停止开发涉案软件前,始终未能交付苹果端APP软件。对此,海容公司辩称系因安延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又提出新的开发需求导致合同延期,且安延公司始终没有申请苹果系统账号,导致苹果端APP软件没有交付。一方面,没有申请苹果系统账号并不能成为海容公司未交付苹果端APP软件的正当理由。原审庭审中,为了查看苹果端APP软件的开发情况,海容公司将源代码直接在电脑本地端使用模拟器运行进行了查看,这表明以模拟运行的方式也是可以进行交付的。同时,海容公司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方,应当在开发周期内及时要求安延公司履行准备服务器的合同义务以及提醒其申请苹果系统账号等配合事项。但是,海容公司直至2018年1月30日才提醒安延公司申请苹果系统账号。另一方面,安延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海容公司发送的《APP新架构草案》并非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是提出新的开发需求。根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时,所有变更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双方签字同意,海容公司并未对《APP新架构草案》要求按该程序进行确认。而且,对照《需求详细设计书》及UI设计图,《APP新架构草案》仅在内容上增加了“首页”公司介绍宣传内容,在结构上将“课程”“问诊/服务”并入“商城”中,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功能范围,系对软件的优化调整要求。即便如此,直至2018年4月安延公司要求停止开发软件前,海容公司也未能交付任何版本的苹果端APP软件。因此,海容公司始终未能交付苹果端APP软件的迟延履行行为构成违约,其要求安延公司赔偿软件开发费用及律师费的本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2018年6月至8月,海容公司与安延公司就涉案软件开发项目的解除进行了多次沟通。2018年7月20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明确表示要对涉案软件开发项目“做一个截断”,并根据海容公司已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价值评估,海容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并在2018年8月15日提交了安卓端APP软件的源代码以供评估。因此,双方在2018年7月20日对解除涉案合同已经达成合意,该合同已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关于已支付的首付款50000元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其一,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合同,在安延公司确认《需求详细设计书》及UI设计图,海容公司进入软件实际开发编程阶段后,会产生开发人员的实际人工成本。实际上,海容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了安卓端APP、电脑端平台软件,双方后续也对该部分软件的修改优化开展了相关工作。其二,通过庭审中对海容公司所交付的安卓端APP、电脑端平台软件的查验,软件基本上具备了涉案合同附件、《需求详细设计书》及UI设计图的相关功能。而且,海容公司也已将安卓端APP软件的源代码交付给安延公司。所以,海容公司实际上完成了部分的合同委托事项。其三,安延公司在2018年7月20日与海容公司就合同解除事项商议时,明确表示承认其劳动成果,双方也达成对海容公司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价值评估,进而对软件开发费用结算的合意。其四,涉案合同在违约责任中并未对是否返还首付款进行明确约定。结合上述事实,海容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委托事项,对安延公司反诉要求海容公司返还首付款50000元及违约金1896.5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涉案合同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本案中,海容公司作为违约方,安延公司主张其承担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8482元,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海容公司与安延公司签订的《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二)海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延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8482元,共计13482元;(三)驳回海容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安延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由海容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海容公司负担295元,安延公司负担1139元。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有三:违约行为的认定;合同解除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

原审法院认定海容公司未能交付苹果端APP的迟延履行行为构成违约,安延公司上诉主张海容公司除了存在前述违约行为之外,还存在迟延履行安卓端APP以及电脑端的违约行为。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开发内容包括安卓端APP、电脑端以及苹果端APP。根据合同约定,海容公司应在2017年12月20日前交付上述软件。在案证据显示,海容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安延公司提交了“果善堂201712211028.apk.1(10.29M)”安卓端APP以及“后台地址”电脑端平台软件访问地址及用户名、密码。安延公司随后向海容公司发送了问题反馈文档,海容公司进行了相关回复和处理。后续双方对上述软件的修改以及功能的调整进行了多次沟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特别是2018年6月前,在海容公司与安延公司沟通中,安延公司从未对海容公司延期交付安卓端APP及电脑端提出异议。海容公司提交的安卓端APP及电脑端软件经原审法院勘验,基本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功能。故安延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双方就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问题进行了协商。6月12日,安延公司向海容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要求核对工作量,提出海容公司的工作量评估为15000元,应退还安延公司35000元。在后续的沟通中,海容公司则主张50000元不足以覆盖其已经投入的工作。7月20日,安延公司明确表示希望对涉案合同“做一个截断”,并根据海容公司已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量进行价值评估,海容公司表示同意。可见,在此期间双方均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对于合同解除后如何计算工作量及后续处理亦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对于具体的工作量价值评估存在分歧,但不影响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并无不当,安延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海容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海容公司交付的安卓端APP及电脑端基本符合合同约定,即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双方对安卓端APP、电脑端软件的修改优化进行了沟通,海容公司为履行合同所进行的投入也是客观存在的。软件开发过程存在一定特殊性,开发方需要不断完善、修正软件运行中发现的功能缺陷,甚至在软件正式运行后也要不断进行维护更新。从双方合同履行、软件修改及后续解除合同的沟通过程来看,尚无证据证明海容公司存在明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综合合同约定内容、海容公司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后续修改工作等事实,原审法院对安延公司关于请求海容公司返还首付款50000元以及违约金1896.5元的主张未予支持,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安延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安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元,由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50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傅蕾、何隽

法官助理:宾岳成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2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确认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系统委托开发合同》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二)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8482元,共计13482元;(三)驳回南京海容互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湖南省安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合同解除的认定。

裁判观点

双方均作出了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对于合同解除后如何计算工作量及后续处理亦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对于具体的工作量价值评估存在分歧,但不影响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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