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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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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第6幢11层8号-2。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第10号研发楼9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起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瑞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金百瑞公司向奇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项目费用55000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百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序存在瑕疵。2019年6月28日,金百瑞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支付尾款3万元。奇言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0日向同一法院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奇言公司基于诉讼主体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管辖法院相同,多次要求合并审理,被一审法院拒绝。另外,金百瑞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的主审法官同时是本案的参审法官,与本案审判有利害关系,存在先入为主的情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本案合议庭的判断,本案程序存在瑕疵。(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1.金百瑞公司未交付软件开发成果。奇言公司没有收到金百瑞公司交付与开发的软件程序相关的文档和源代码、没有完成系统软件安装、系统设置和初始数据录入,即金百瑞公司开发的软件未交付。2.金百瑞公司将软件上传到应用市场不代表软件开发工作完成,且达到合同约定和奇言公司要求。关于2018年10月26日书面确认函,奇言公司仅确认了“秘伙”社交网站设计效果图,并没有手机端APP的确认函,对网站设计效果图的确认,不代表对网站整个程序、功能的认可。关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22日安卓版和苹果版进入应用市场,不代表手机端软件程序开发完成。原审判决“以上表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原告涉案项目软件开发,开发成果交付原告,并上线发布、推广”的认定错误。首先,金百瑞公司将软件程序放入应用市场时,奇言公司不知情也未批准,不属于交付;其次,进入应用市场的软件只是符合了入市门槛,不代表符合合同约定功能要求,而且金百瑞公司将软件放入应用市场后,还在不断调整、修改、完善程序,所以软件程序会有更新版本的情况。3.金百瑞公司开发的软件程序不符合验收条件。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包括系统安装实施完毕、提供系统维护人员培训服务,金百瑞公司没有证明系统安装实施完成的事实和界定标准,也没有证明已经安排了系统的培训。终验通过才视为验收通过,而终验是有前提的,金百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前期义务。4.金百瑞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奇言公司依据法定事由解除双方的合同,合法合理。首先,金百瑞公司申请延期,其没有同意,且一直催促履行,由于金百瑞公司严重逾期导致市场被同类型软件程序所取代。其次,金百瑞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发送律师函,在软件程序未进行最终交付、项目未验收的条件下,发送假律师函恐吓奇言公司要求支付尾款。金百瑞公司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违反约定,导致开发周期延长,也给奇言公司增加了工作负担。再次,关于部分功能缺失,比如“附近功能”“钱包功能”、软件上下级中的返回功能缺失,系统存在BUG等,金百瑞公司自己也承认确实存在部分功能问题,奇言公司已经将在聊天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书面递交给原审法院,再一次验证了“系统功能无法满足”这一结果。最后,2019年5月23日,金百瑞公司还没有完成项目,严重逾期,且项目负责人频繁更换,达不到奇言公司委托开发的质量要求和合同目的,奇言公司已经口头通知解除合同。

金百瑞公司辩称:金百瑞公司已经将“秘伙”pc端、app端全部完成并上线推广,是奇言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请求驳回奇言公司的上诉请求。

奇言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奇言公司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奇言社交电商平台项目开发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金百瑞公司退还奇言公司已付项目费用5.5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奇言公司各项损失23295元,以上合计78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金百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项目合同签订后,奇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5.5万元,为配合电商平台搭建,奇言公司申请阿里云云服务器、购买设备、组建团队,产生大量费用。金百瑞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了网站设计确认书、“秘伙”社交网站设计效果图,经奇言公司确认,但是,手机端程序没有提交验收,而且系统存在很多问题,无法正常登陆、运行不稳定、功能缺失等等。金百瑞公司员工及项目经理离职,项目一直拖延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奇言公司电话通知解除合同。金百瑞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金百瑞公司原审辩称:项目合同签订后,金百瑞公司按奇言公司要求对项目所涉APP及PC端进行开发,2018年12月19日,安卓APP上线,2019年1月22日,苹果APP上线,其后,金百瑞公司又开发完成PC版。奇言公司已实际使用上述APP及PC端,产生一定数量会员,只是由于奇言公司经营调整,不再继续开发该项目,拒绝支付剩余款项。金百瑞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不存在奇言公司所述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奇言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确认事实:

2018年9月14日,奇言公司与金百瑞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奇言公司委托金百瑞公司完成奇言电商平台PC端和APP端项目信息系统技术开发任务,项目系统开发内容包括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对整个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与培训等;奇言公司按照工作计划进度及时接受金百瑞公司验收申请,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系统安装实施完成和培训结束后进入试运行20天,试运行期结束后,奇言公司应组织人员和金百瑞公司组成验收小组,对安装场地和设备进行系统验收工作,试运行期间,奇言公司有权针对不合格地方,提出系统修改意见,配合检查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在请求单上签字确认;金百瑞公司在合同正式生效后,提供专人与奇言公司联络,负责整个项目研发过程,保证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与开发内容,向奇言公司提供系统维护人员培训服务,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按时完成项目并严格遵守合同附件一工作安排执行系统实施过程,验收期内,针对双方确定标准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按照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人员培训和系统软件安装、调试及数据初始化,与奇言公司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系统项目费用总金额为8.5万元,签订合同3日内预付项目费用5.5万元,整个项目测试3个月无故障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通过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项目费用尾款3万元;下列条件之一,视为达到终验条件,即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软件进入运行后一个月,奇言公司未提出异议的,金百瑞公司实施完成,具备进入运行条件满三个月,但由于非金百瑞公司原因,未进入运行的,根据实施计划,金百瑞公司在软件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奇言公司提出书面终验申请,奇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金百瑞公司,如拒绝申请,则应详细说明原因,及时和金百瑞公司取得联系,如同意验收应及时组织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验收,及时发现并提出软件运行中重大问题,提交金百瑞公司立即整改。如奇言公司未发现软件运行重大问题,则视为验收通过,进入系统维护阶段,如在金百瑞公司提出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后,奇言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正式书面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未就系统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或已使用系统,都将视为系统验收合格;系统开发中,因金百瑞公司原因,导致约定时间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应提前书面解释,经奇言公司认可,工期适当顺延,若奇言公司不能认可,可按应提交的完成部分金额千分之二每天索赔,最高不超过合同中奇言公司已经支付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合同附件为《奇言社交电商平台开发进度及费用》条款(以下简称《进度及费用》),其中约定预计完成时间2个月(不包含苹果APP上市场时间)等。

2018年10月26日,奇言公司向金百瑞公司发送书面确认函,确认收到金百瑞公司制作的“秘伙”社交网站设计效果图,明确该效果图已达验收标准,请金百瑞公司继续后续工作。同年12月18日,奇言公司微信告知金百瑞公司项目技术人员,希望双方尊重合同约定进度,催促金百瑞公司尽快完成平台整体功能及后台系统。自此,双方通过微信对功能设计、功能优化及存在的BUG问题等进行反复商定、修改。同年12月19日,项目APP安卓版开发完成,并提交应用宝上线、发布。2019年1月22日,项目APPIOS版完成,并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审核在苹果商店上线、发布。2019年2月20日,金百瑞公司交付奇言公司项目后台管理员账号、密码及安装包。奇言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开发成果。此后,双方对项目进行不断沟通、调整、修改。其中,奇言公司对项目的钱包功能、相册及版本更新等问题提出修改、调整意见。金百瑞公司委派技术人员对奇言公司以上问题进行了修复和调整,配合奇言公司进行功能测试。

2019年3月16日,项目APP安卓版、苹果版通过更新版本。同年4月1日,项目PC版上线、发布。同年4月22日,金百瑞公司为项目完成最后一次修改、调整后,双方沟通中断。同年5月22日,金百瑞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奇言公司,对项目履行进行沟通。奇言公司既未对项目修改、调整提出建议和要求,也未对金百瑞公司交付成果提出质量异议,而是通过微信,回复金百瑞公司称:要求金百瑞公司考虑其他解决方案,指责金百瑞公司技术人员经常更换,UI问题较多,时间拖延,奇言公司运营、文案、推广全部离职,不知如何处理。

2019年6月11日,金百瑞公司向奇言公司发出上线测试函,要求奇言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协调项目测试工作,发送平台管理网址、管理账号及密码信息。同年6月12日,奇言公司回函:截至2019年6月10日,金百瑞公司项目经理多次变动,开发经验不足,造成项目开发周期严重延误,系统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提出要求终止本项目开发合同、退回预付款、赔偿公司损失以及停止公司服务器等账号密码登陆和数据拷贝等。奇言公司拒绝提交帐号密码进行测试。

2019年6月28日,金百瑞公司先以奇言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项目合同、奇言公司向金百瑞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尾款。

另查明,1.奇言公司已向金百瑞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5.5万元,合同尾款3万元未支付。2.原审法院组织勘验,“秘伙”软件在腾讯应用宝以及苹果应用商店提供的下载已无法正常打开或登陆。3.金百瑞公司诉奇言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案已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庭审中金百瑞公司放弃要求解除项目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1.金百瑞公司是否违约;2.本案合同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奇言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项目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项目合同履行中,金百瑞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奇言公司项目PC端和APP端信息系统进行技术开发,履行软件开发义务,完成项目APP安卓版、苹果版及PC版开发工作,向奇言公司移交开发成果,其开发成果已在相关应用商店上线、发布。以上表明,金百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开发,开发成果交付奇言公司,并上线发布、推广。因项目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终验,金百瑞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奇言公司发出上线测试函,要求奇言公司履行项目终验组织工作,并进行终验。奇言公司接到函件后,不向金百瑞公司说明理由而拒绝终验,并以书面回函方式直接向金百瑞公司提出解约要求,致使项目终验不能完成。鉴此,依据合同关于项目成果验收条款,奇言公司消极履行组织验收义务,致使终验义务无法履行,该项目依约应视为验收合格,终验提前到来。故金百瑞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成立。

本案事实显示,金百瑞公司催款及上线测试过程中,奇言公司明确拒绝合同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终止项目合同义务履行。奇言公司行为构成单方毁约,造成项目合同实际终止履行状态,责任在于奇言公司。故奇言公司应承担单方毁约的预期违约责任。基于此,双方之间项目合同应自2019年6月13日起予以解除。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后,奇言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金百瑞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但是,奇言公司拒付合同尾款,并在合同尾款支付前,向金百瑞公司提出解约请求,以终止其付款合同义务履行。奇言公司行为属于单方毁约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奇言公司自担。奇言公司提出返还已付开发款项、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自2019年6月13日起,解除奇言公司与金百瑞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奇言社交电商平台项目开发合同;(二)驳回奇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奇言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奇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录音一份,拟证明金百瑞公司开发经验不足、工程师频繁更换、程序细节问题、苹果APP至今未完善,程序系统一直没有交付,奇言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金百瑞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五份证据:

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审期间金百瑞公司与奇言公司协商系统勘查事宜,奇言公司不配合;

证据2,2019年5月31日协商录音及文字整理(即奇言公司二审证据),拟证明奇言公司承认项目上线,奇言公司因为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实施项目;

证据3,QQ聊天记录(补齐原审期间不完整的部分);

证据4.秘伙项目系统测试报告;

证据5.奇言功能对比。

奇言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5,真实性不认可。

针对金百瑞公司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关于证据1-2,奇言公司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据3,原审已勘验确认聊天记录的不完整部分,不构成新证据,相关内容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证据4,奇言公司不确认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表明该测试报告为真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据5,系金百瑞公司就项目完成情况的图示说明,属于金百瑞公司的意见陈述,不构成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聊天记录中体现的合同履行情况。1.奇言社交电商平台QQ聊天记录:李建东(奇言老李,以下略):2018年12月10日,李建东:这个进度表,谁做的?我希望能互相尊重。2019年1月3日,李建东:社交平台,这个月是第五个月,整体的功能、后台,我至今没有完全或者完整地看到。2月19日,李建东:方洋是负责我们APP的总监,运营前期的准备和协调工作,可以开始。方洋(418097831):APP现在什么情况了?周伍(金百瑞公司,以下略):APP功能方面都完成了,这两天在做IOS兼容性整体。李建东:APP相关的准备,我们可以同步。周伍:好的,我把文案和相关的准备整理下发群里。2月20日,周伍发送“秘伙app文档资料准备.docx”文档、秘伙后台:(网址)、后台管理员帐号、密码(略)。方洋:收到。李建东:进去后,没有返回的。周伍:是哪个页面,我现在加上去。李建东:你顺便看看即刻约。2月26日,李建东:软件那么多搞错了,从首页的更多进入,发现附近的人、附近的单页面,仍然没有返回,热门推荐的更多、你这跳转应该搞错了、安卓也没有返回键。周伍:已经调整了。李建东:从首页推荐的几个项目进去,或者从全部里项目进去,发单的按键标没有。周伍:快捷发单的入口在添加中。方洋:可以添加个悬浮式按钮,优先于每个界面上,附近的人筛选可能同步信息有点慢,就单纯的男女筛选,出现的结果可能不对。周伍:收到,我们这边核实了处理。2月27日,方洋发送汇总清单:分为BUG(6项)、优化(8项)以及应用市场引导图优化和技能图标。此后,奇言公司提出系统存在问题,金百瑞公司逐项记录、整改。3月10日,李建东:现在客户反馈,没有填诚意金,也发布成功,诚意金是必填项,如果没有填,要提示填,充值六档(略)。周伍:两个地方已处理。3月15日,李建东:方洋水平原因,我让他离职了。周伍:收到。3月31日,李建东:发单,提示选择正确的时间,发不了。周伍:已处理。4月3日,周伍:(发送截图),苹果的审核没过,这些图片要调整下,苹果市场的图片什么时候能给我。奇言公司:尽快,最迟明天。4月16日,周伍:苹果验证码发一下。李建东:068069,相册还是这样的?周伍:要新版本过了才能变。

2.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5月22日,金百瑞公司(吴刚)要求与李建东梳理项目功能,沟通项目后续如何推进。李建东:“你们准备一下其他解决方案吧,历时快10个月,换了王淼龙、张愣,加你是第三个。软件本身从UI各方面就稀烂,还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我运营、文案、推广全部离职,你告诉我,我该如何办?”

(二)关于录音。2019年5月31日,金百瑞公司陈康与奇言公司李建东协商的内容(录音):1.关于项目延时,一方面,奇言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确认“秘伙”APP已提交两个市场。另一方面,奇言公司称,当时4月份完成也行,实际没有进展,不能所有问题都推给苹果APP。金百瑞公司称,不是没有进展,苹果APP问题已经告知,整改在安卓是可以看得到的;2.关于迟延原因及终止合同,奇言公司称,开发上时间拉长了,终止合同、赔偿损失是可以的,所有问题不能推给苹果APP,不可能无论如何延迟,反正解决了就不能解除合同。金百瑞公司称,合同就是这样的,实际也不是无限期迟延,苹果APP审核问题已经告知。

(三)关于开发进度的约定。合同附件《进度及费用》以“工作日*人”为单位将开发进度量化为91.8个工作量,预计完成时间2个月(不包含苹果APP上市场时间),其中前期项目调研、页面设计15个工作量,按时间顺序实施计3周时间,剩余为开发、测试时间约6周时间。金百瑞公司发给奇言公司的开发进度表显示,开发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22日。

(四)关于解除合同。2019年10月24日,原审庭审,奇言公司主张金百瑞公司严重逾期、程序未交付、功能缺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择金百瑞公司不能交付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金百瑞公司答辩,金百瑞公司已经完成开发,奇言公司实际使用APP及PC端,产生了一定数量的会员,是奇言公司经营调整,不再继续该项目,奇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且已经另案起诉奇言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请求驳回奇言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查明,金百瑞公司起诉奇言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尾款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鄂01民初63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奇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百瑞公司支付合同款25750元;(二)驳回金百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奇言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最高法知民终82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奇言公司与金百瑞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金百瑞公司是否交付了软件开发成果。

(一)关于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项目合同附件《进度及费用》预计完成时间为2个月(约9周),其中前期项目调研、页面设计15个工作量,按时间顺序实施约3周时间,剩余为开发、测试时间约6周时间,金百瑞公司制定的开发进度表为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22日,扣除前期项目调研、页面设计时间,剩余开发、测试时间约为7周左右,根据《进度及费用》分配到测试的工作量累计为12.8个,约合2.5周。而项目合同七项目验收(一)验收条件1)规定:“系统安装调试完成,软件进入运行后一个月,甲方未提出异议”,由上述验收条件中“一个月”相对于《进度及费用》分配给测试的2.5周时间可知,预计完成时间2个月并不包括交付开发成果之后为了确认开发成果应当进行的验证、测试和使用开发成果所需的时间。从实际履行情况看,2018年10月26日,奇言公司确认“秘伙”项目网站设计效果图,对应合同附件《进度及费用》项目调研成果转化为页面设计效果图的3周时间,实际迟延了3周,自2018年10月26日起项目进入开发、测试阶段,金百瑞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交付开发成果。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8年12月19日“秘伙”安卓版在腾讯应用宝上线,2019年1月22日“秘伙”IOS版提交审核,以奇言公司确认“秘伙”APP在2019年3月8日之前已提交两个应用市场为准,金百瑞公司实际交付开发成果的时间相比合同附件《进度及费用》的约定迟延大约2个月。金百瑞公司认可项目开发迟延的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关于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问题

在项目合同三、责任和义务(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5)规定:“乙方在验收期内针对双方确定的标准,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软件开发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以确定的标准为依据,通过验证、测试和使用运行中软件来判断,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软件运行正常达到一定期限,以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软件满足终验条件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秘伙”APP安卓版、IOS版在2019年3月16日更新,2019年4月1日,“秘伙”PC版上线发布,且已产生一定数量的会员,足以说明奇言公司在使用项目软件。通常,项目软件开发成果进入相关应用市场供公众下载安装使用,是交付软件开发成果的重要标志,之后,项目合同履行进入验收期。验收期的任务在于验证、测试和使用已交付的开发成果从而判断是否符合约定,在软件开发合同的阶段性履行中,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与软件开发成果的验证确认是分处于不同履行阶段的目标任务,软件开发成果是软件开发、测试阶段的产物,交付软件开发成果是软件开发测试阶段完成的标志,在验证确认阶段,仍然可能需要修改源代码以完善软件并相应修改文档,因此,文档和源代码的交付并非软件开发成果交付之初的内容,项目合同在五、技术指标(一)中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档应齐全、正确和可读性强”,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文档和源代码的具体交付条件,文档和源代码应当属于软件开发成果最终确认交付之时交接的资料。由于奇言公司拒绝进行验收,导致已交付使用的软件视为达到终验条件,奇言公司不得以金百瑞公司未交付文档和源代码主张软件开发成果未交付。据此,奇言公司关于金百瑞公司未交付软件开发成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奇言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奇言公司主张金百瑞公司严重逾期、软件未最终交付、功能缺失导致合同解除。原审法院认定奇言公司的相应行为构成单方毁约,但又判决支持了奇言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评述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只有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其次,软件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范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照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存在符合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或者对违约方不利、对守约方也无利益可言,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本案中,项目合同并非长期性合同,合同履行已进入验收期;且在项目视为系统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金百瑞公司的软件开发义务已履行完毕,奇言公司的付款义务是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并无必须解除合同的必要。奇言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其实质是对自身经营风险判断后作出的终止“秘伙”社交电商平台项目运营的市场行为,与项目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已无必然联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奇言公司行为构成单方毁约,支持奇言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鉴于二审程序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且该解除合同的判决结果并不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因而,该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解除合同的判项本院不再予以纠正。奇言公司关于退还已付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奇言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11 月26日


涉案软件

“秘伙”社交电商平台


关键词

软件开发成果交付迟延解除合同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自2019年6月13日起,解除原告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奇言社交电商平台项目开发合同;

二、驳回原告湖北奇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问题


裁判观点

项目软件开发成果进入相关应用市场供公众下载安装使用,是交付软件开发成果的重要标志,之后,项目合同履行进入验收期。验收期的任务在于验证、测试和使用已交付的开发成果从而判断是否符合约定,在软件开发合同的阶段性履行中,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与软件开发成果的验证确认是分处于不同履行阶段的目标任务,软件开发成果是软件开发、测试阶段的产物,交付软件开发成果是软件开发测试阶段完成的标志,在验证确认阶段,仍然可能需要修改源代码以完善软件并相应修改文档,因此,文档和源代码的交付并非软件开发成果交付之初的内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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