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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34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综合大楼(827栋)五楼5013。
法定代表人:林天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维拉鹿街10号,注册编号CH-217.0.131.096-3。
法定代表人:埃米尔?萨拉让。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南頔,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坦尾中三巷37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马荣林。
原审被告: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2576。
法定代表人:马荣林。
原审被告:马荣林,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所:江西省弋阳县,
上诉人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历峰国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购酷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荣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开庭前,上诉人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顺时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馥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姜黎珊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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