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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271号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源科技园3栋1楼。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24号红荔村10栋二单元404。
法定代表人:刘剑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豪(系刘剑玲之夫),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怡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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