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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588号
原告:深圳市酷浪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龙胜商业大厦310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X。
法定代表人:宋志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强,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索德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坂田创意园Y2栋401,408-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B。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深圳市酷浪云计算有限公司诉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强,被告的法定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费1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作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作为利率,自2016年7月8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为11136.1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长期以来存在合作关系,由原告向其提供传感器、芯片、充电器模块和软件系统开发的服务。2016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移动端软件系统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的功能需求开发“索羽”基于智能硬件的运动数据呈现、社交、竞技和用户运营系统,本次开发的总费用为人民币100000元,具体支付约定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完成“索羽”移动端软件开发并交付被告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人民币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上述软件系统的开发,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并得到了被告的合格验收认可。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开发费用,原告多次催告其尽快付清欠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其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2016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移动端软件系统开发委托合同》;3、项目验收单;4、律师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索德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移动端软件系统开发委托合同》,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开发移动端软件索羽,索羽基于智能硬件的运动数据呈现、社交、竞技和用户运营系统(可运行在ISO和Android操作系统环境下)。被告委托原告开发的移动端软件功能需求如被告所提供的UI交互设计文件所述,对于被告所提供的UI交互设计文件未能全部列明的隐藏功能、后台管理功能需求原告表示理解并保证全部实现。原告根据被告的功能需求负责完成索羽移动端软件的设计开发、交付、培训及相关其他工作,并保证该软件满足被告的需求,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原告需于2016年6月31日前,完成索羽移动端软件设计开发、编码、测试工作,并交付被告使用。索羽移动端软件产品交付地点为深圳市,交付内容包括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开发索羽移动端软件总开发费用为10万元,费用包括完整的索羽移动端软件交付成果、技术文件开发费用,原告应承担的提供技术服务及技术支持的费用,其他软件必要的接口费用,技术培训费用(包括教材、课程费等),以及原告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付款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5万元整,原告完成索羽移动端软件开发并交付被告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后顺利上线并正确使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5万元整,原告委托被告将合同标的应付开发款项支付到以下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色家园支行,户名:深圳市酷浪云计算有限公司,账号:75×××02。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开发成果,包括索羽移动端软件产品和以此为基础研发出的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原告向被告交付所开发的索羽移动端软件产品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2个月,在试运行期,如发现索羽移动端软件产品有缺陷,或性能和质量不符被告要求时,原告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同时试运行期依据上述修改、更正期间进行相应顺延。试运行期届满,在被告可正常使用原告所交付的索羽移动端软件产品后,且原告向被告提交索羽移动端软件设计文件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两份软件验收合格证书。除此之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16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项目验收单,内容为: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索羽基于智能硬件的运动数据呈现、社交、竞技和用户运营系统的开发,相关资料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被告回复意见为:经我方验收,该项目符合整体技术方案要求,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综上所述,该项目验收合格,我方准予验收。被告对回复意见由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018年10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去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8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软件开发费用10万元,被告务必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及利息,否则,原告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移动端软件系统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于2016年6月16日签章确认的《项目验收单》,能够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委托开发技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5万元,同时,被告应于技术成果验收合格顺利上线并正确使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余款5万元。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酷浪云计算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索牌体育(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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