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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193号
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立岗南路全至智荟公园B1栋501。
法定代表人:蒋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夫,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龙王庙工业大厦A10栋3楼西。
法定代表人:胡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记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莱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19××××.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7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4987.5元,由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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