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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614号
原告:深圳优依购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朗山路25号永合研发3号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程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娟,广东仁人(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炎彬。
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深圳优依购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优依购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2020年4月17日,原告深圳优依购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优依购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祝建军审判员杨馥维审判员张苏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黎 珊 ( 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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