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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与深圳深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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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1331号

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麻布路2-1号宝盛工业区B区10栋三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胡端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雄,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深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凤凰社区长凤路金环宇工业园2号厂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敏,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00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336.2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8168.13元,由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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