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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3094号
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147号创业园320室。
法定代表人:邹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麟,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糖果海岸(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5楼09房。
法定代表人:金东玲。
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糖果海岸(深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武汉广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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