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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艾米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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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2547号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二期)02栋10层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付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帅,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米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第五工业区科裕二路11号厂房2楼-A。

法定代表人:宋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米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申请将本案赔偿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武汉科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黎珊(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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