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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栐璋尹有松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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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4440号之一

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逢施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栐璋。

被告:尹有松。

被告:林恒。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叶子,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厚琪。

被告:刘梓阳。

被告:深圳梓微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梓阳。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作辉,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小叶子,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栐璋、尹有松、林恒、周厚琪、刘梓阳、深圳梓微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六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4084.17元,其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40684.1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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