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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383号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人民路44号401。
法定代表人:林春色。
原告叶佳修诉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2019年12月20日,原告叶佳修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叶佳修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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