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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佳修与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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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初3302号

原告:叶佳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春色。

原告叶佳修诉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佳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又见春天》《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对看》18首音乐作品;二、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犯原告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赔偿责任23400元及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10元(包括公证费、取证费用、律师费),合计2371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等18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表演权和复制权。被告作为卡拉0K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依法应取得原告的授权或许可,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擅自使用上述作品而获取利益,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原告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湖北省公证协会出具(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证明书》,证明吴某持有的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编号为000694的公证书共十六页,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予该会同字号的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000694的《证明书》内容为证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26首词曲著作经登记并托管于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附有曲谱及歌词的手稿。上述26首词曲中包含《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18首涉案音乐作品,歌词上载明原告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

2018年12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的(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887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5日,吴某受原告委托向公证处申请对维权活动摄像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转委托陈景对被告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摄像。2018年7月27日,在公证员万某1公证人员刘某监督下,陈景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街道××坑社区人民路××楼的歌利亚音乐会(店内悬挂有名称为“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8021包房内进行消费,点播了《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等43首音乐作品,并对音乐作品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由公证员万某2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陈景取得终端号为04043824的消费发票一张。消费发票的原件交由吴某保存。事后,在公证员万某3公证人员张某监督下,陈景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一份,摄像数据存于公证处移动硬盘。上述消费发票复印件与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包含了《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等18首涉案音乐作品。经比对,光盘中音乐作品《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音乐作品名字不同,但词曲部分相同;《随风来去》《又见春天》《伸手等你牵》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基本相同,其余14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一致。

另查,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维权合理费用310元。原告提交取证消费发票138元,并主张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但该部分费用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该费用为(2019)粤03民初3302、4373-4382、4384-4385号13案共同支出,平均每案主张310元。

再查,被告成立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卡拉OK。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证明书、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音乐作品、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涉案18首音乐作品凝聚了词曲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音乐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了经公证转递的底稿,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原告为音乐作品《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等18首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8879号《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该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及所附消费发票,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后,复制其至KTV视频点播系统,供消费者演唱表演,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及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根据本系列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800元(每首600元)。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享有的涉案《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爱情莎哟哪啦》《酒窟仔相对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800元;

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75元,由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歌利亚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张  苏  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颖 ( 兼)

书记员 李文意(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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