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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072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兴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尚景华园5栋商铺111-112。
经营者:陈援容。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宝兴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2019年11月29日,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杨馥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文意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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