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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比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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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3614号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黎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比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村一区3栋605。

法定代表人:林贞文。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奥比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2020年1月15日,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杨 馥 维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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