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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0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育标,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171号美星工业厂房1栋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99839D。
法定代表人:陈育标,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迅,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千仕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西路1006号华日修理大厦三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16537J。
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育标、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千仕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育标、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千仕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育标、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育标、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600元(立案时两上诉人分别预缴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共计2300元,由上诉人陈育标、深圳市德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退还给两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卞 飞
审判员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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